民事检察监视之系统定位与理念变迁律毕业论(5)
2017-10-15 02:41
导读:民事诉讼法试行法典在施行的过程中,界以及司法界不断有人主张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其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法试行法典在施行的过程中,界以及司法界不断有人主张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其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维护正常民事秩序,保护公有制的需要。人民***是国家的监视机关,其性质决定它除了担负侦查监视、审判监视、监所监视等任务之外,还担负着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以及公民个人的行为是否正当进行监视的任务。事实上,双方或多方违法进行民事活动,损害国家、集体和其它公民利益的情况屡有发生,其中有的属于故意串通的行为,有的属于非故意的违法行为。也有些单位在其权益遭到侵害时不敢起诉,顾虑重重。也有的单位慷国家公有制之慨宁可财产遭受损失也不愿起诉。这些行为都有损于国家的利益,必须由检察机关提起或参与诉讼,维护正常的民事秩序,保护公有制。
2.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实行民事审判监视,是防止和纠正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保证审判质量的需要。民事经济纠纷纷繁复杂,有的牵涉面广,有的在法律适用上缺少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处理的难度大。在我国,人民法院和人民***的根本任务是一致的,人民***参与民事诉讼,进行审判监视从积极的意义上看,是对人民法院的配合与帮助,便于同人民法院通力合作,互相支持,进步工作效率和办案质量,有利于复杂案件的解决。另外,从人民法院与人民***相互制约的一端来说,人民***参与民事诉讼,有利于消除审判职员的违法行为与改进审判作风,防止可能发生的错误。
3.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是完善主义法制的需要。一方面,检察机关不参与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视”的原则无法贯彻落实,并因此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成为事实上的“独家经营”,由此滋生了种种弊端。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4条第3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组织法》第18条第1款的规定,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假如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视程序提出抗诉。这些规定不仅应当适用于刑事诉讼,而且应当适用于民事诉讼,由于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人民***对人民法院裁判进行抗诉的程序,从而也就使人民***的这一职能无法得到发挥,因此民事诉讼法与法院组织法、***组织法不相协调。要消除上述法制上的不完备之处,可行的途径就是在各级人民***内部设立民事检察机构,根据必要和可能,参与民事诉讼。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主张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者还以为,检察机关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任务固然很重,但假如因此以为检察机关只能参与刑事诉讼,还是“重刑轻民”的错误观念作崇。
1991年颁布了新民事诉讼法典,该法已规定人民***对于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发现错误者,应当按照审判监视程序提起抗诉。在立法讨论的过程中,“人民***提起和参加民事诉讼的,之所以被否定,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由于这种做法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特点不符,违反了民事诉讼程序的发生是由于有当事人提起诉讼,以及民事诉讼应当采取不告不理的原则,没有必要在原告不愿意打官司的情况下,强行代为起诉,尤其是没有必要由人民检察机关往代替原告‘打官司’。而且检察机关参加诉讼支持一方当事人,也必然造成当事人诉讼权利和诉讼地位不同等。……所以,只能是‘事后监视’,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提出抗诉,但不能提起诉讼和参加诉讼。”[①②]
(二)反思与管见
从总体上看,对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制度,我国法学界给予了足够的甚至过份的夸大,而两部民事诉讼法典在这一方面的规定则显得过于谨慎,甚至有些守旧。反思夸大检察机关参与民事诉讼的既往熟悉,首先应当看到其计划经济体制的经济基础,盲目苏联经验的背景以及夸大刑、民一致的法律观。计划经济体制作为一种集权式的体制,为国家干预民事诉讼提供了基础,前苏联在这一方面的经验也正如此,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代表,它不答应“私法”上的行为损害公有制、损害计划体制,而这种损害行为不仅是拟制性的,也确实存在,检察机关当然必须以参加民事诉讼作为手段而加以干预。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旗帜下,公法与私法、公法权与私法权的差别似乎已不复存在,夸大刑、民一致,宪法及法院组织法、***组织法规定人民民***是国家的法律监视机关,既然***应当参与刑事诉讼,当然也就应当参与民事诉讼,否则就是“重刑轻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