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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律毕业论文(4)

2017-10-16 06:52
导读:方具有最密切和最真实的联系。另外,适用银行付款地的法律 这一冲突规范不仅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且还会方便审 单和付款的银行适用其熟悉的


方具有最密切和最真实的联系。另外,适用银行付款地的法律

这一冲突规范不仅有利于保护受益人的利益,而且还会方便审

单和付款的银行适用其熟悉的本地法。

在处理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关系时,英美国家的司

法判例也普遍适用向其提交议付单据后应予付款或承兑的银行

所在地法。在英国法院著名的“Offshore International SA诉

Banco Central SA”一案中,西班牙的Banco Central银行开出了

一份信用证,信用证的受益人是一家位于巴拿马的公司(即

Offshore公司),它在美国德克萨斯州的休斯顿市有营业活动。

该信用证是通过开证行在纽约的代理行大通曼哈顿银行(Chase

Manhattan Bank)向受益人进行通知和承兑付款,但大通曼哈

顿银行并未附加保兑。信用证还规定由纽约的大通曼哈顿银行

用美元付款。本案信用证未选择应适用的法律。该案审理中的

核心题目是确定原、被告(即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信用证纠纷适

用西班牙法或纽约法。法官阿克纳(Acker)以为,与上述合同

有最真实和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制度是纽约法(即开证行的代理

行所在地法),而不是西班牙法律(即开证行的所在地法)。他

的判决理由以为,最有力的连接因素指向了纽约;该连接因素

的事实是本案信用证的交单地和付款地均在纽约。他还指出,

假如将开证行的所在地西班牙的法律作为准据法,则会产生极

大的不便。它将使作为通知行的纽约银行在审单和付款程序中

不断地适用一种完全不熟悉的外国法。上述阿克纳法官的观点

在五年后英国上诉法院审理的又一典型案例“Power Curber ln—

ternational诉National Bank of Kuwait S.A.K”一案中得到明确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编辑发布)


的赞同。该案中的开证行是一家科威特的银行,受益人则是营

业地位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一家公司 (即PowerCurberInter—

national公司)。开证行指示它在美国佛罗里达州的代理行美洲

银行通过在北卡罗来纳州的北卡罗来纳国民银行将信用证通知

给受益人,该信用证没有附加保兑。后来科威特银行收到科威

特法院的保全令,该保全令禁止科威特这家开证银行支付信用

证下的款项。因开证行未付款,受益人作为原告将开证行起诉

到英国法院。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就是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信

用证关系的适用。假如适用科威特法律,则科威特银行可

依科威特法院禁令抗辩并拒尽付款;假如适用北卡罗来纳州法

律,则按科威特法律作出的法院禁令将对本案不适用。科威特

开证行主张,本案信用证关系的准据法是科威特法(即开证行

所在地法),而按照科威特法开证行必须遵守科威特法院的禁付

令。英国上诉法院判决该信用证应适用信用证的履行地法,即

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丹宁***官(Lord Denning)就此指

出:信用证的履行地就是银行(包括代理或代表开证行)根据

提交的信用证单据进行承兑或付款的地点。格瑞福斯法官

(Griffiths)也同意上述观点。他说:“本案说明,银行履行信用

证项下付款义务的地方决定了信用证应适用的法律。因此,他

以为本案信用证的准据法就是北卡罗来纳州的法律。”13雷蒙德·

杰克在评析该案时曾指出:该判决表明, 当一份信用证规定,


一旦向某一银行递交了相符的单据,该银行便应付款时,则该

信用证的准据法就应是该银行所在地的法律。14

从信用证业务的实际操纵来看,假如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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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交易无其它银行的参与,则开证行所在地与付款交单(承兑)

的地点通常是一致的。在这种情况下,无论采用开证行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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