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律毕业论文
2017-10-16 0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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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信用证交易的各
[摘要] 信用证交易的各方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国
家,而不同国家关于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存在差异。
固然信用证大都援用了国际商会制定的《跟单信用证同一惯
例》,但该惯例只是一套业务操纵规则,它并未包括关于选
择适用的冲突规则。本文通过对不同观点、立法和该领域
著名判例的,揭示了解决该领域法律冲突的。另外,
本文还分析夸大了信用证独立性原则在信用证交易准据法确定
中的意义。
[关键词] 信用证 准据法 冲突法 独立性原则
国际贸易 国际 案例
[本文刊载于《法学》2002年第3期]
在国际贸易的信用证结算支付方式中(本文不涉及国内信
用证结算方式),通常至少涉及四方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
证银行、受益人和其它银行(含通知行或议付行或保兑行)。这
些当事人通常处在不同的国家或地区,而这些国家或地区有关
信用证交易的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的判例或司法解释存在着
差异。因此,确定信用证交易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是十分关键的
,由于适用不同的法律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1固然国际
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同一惯例》 (下简称《惯例》)现已被
几乎所有国家的银行在其信用证业务中加以援用,减少了因适
用各国不同的国内法而产生的差异,但正如著名的信用证法律
专家雷蒙德·杰克指出的那样: “各国法院对《惯例》的解释仍
将依据各自的国内法,这种解释上的差异仍将存在。因此,不
可能要求一国法院的判决与另一国法院判决保持一致。” 2除此
之外,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对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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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关系的性质认定以及信用证欺诈、违约、侵权等构成要件的
认定和相应法律责任的承担包括具体处理程序都会存在不同的
规定。对此有人指出,信用证交易中产生法律冲突是不足为奇
的, 由于信用关系的各方当事人大多在不同国家从事各自的交
易行为, 同时他们各自希看适用或想当然地适用自己国家的法
律。而令人惊奇的是,信用证关系确当事人习惯于将这种法律
冲突和法律适用题目留给事后发生争议时往解决,而不是事先
选择好相应的准据法。3在实践中,信用证的各关系方很少事先
选择准据法,大多只规定适用《惯例》,但《惯例》本身并未包
含关于法律适用或准据法的规定。这一点与银行担保的实践作
法有很大不同。银行担保合同或文件中通常事先选择了应适用
的准据法,而且在同样由国际商会制订的《见索即付担保同一
规则》第27条4、《合同担保同一规则》第10条5中也都对适
用法律或准据法作了专门规定。1995年通过的联合国《独立担
保和备用信用证公约》则更加系统地制定了相应的冲突规范。6
可见,信用证交易中的准据法确定较其它银行业务的法律适用
更加困难。
通过开立信用证所创设的关系是一系列的合同关系,信用
证及相关文件的传递路径就象一条合同链(a chain of con—
tracts),与信用证有关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仍属合同关系。7
因此,信用证交易主要涉及到下列五种合同关系:
1.买方与卖方之间的合同(即关系l,也称为买卖合同或
基础合同);
2.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即关系2,也称开证
合同或代开信用证协议);
3.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即关系3,也即信用证本身);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整理) 4.开证行与保兑行之间的合同(即关系4);
5.保兑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即关系5);
从冲突法的原理来讲,合同关系确当事人,除个别限制性
规定外,均可自由选择合同的准据法。但如前所述,信用证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