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论国际信用证交易中准据法的确定律毕业论文(7)

2017-10-16 06:52
导读:以下几个步骤:第一,首先界定案件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 是说要明确所面临的案件或纠纷是谁告谁。由于信用证交易牵 涉到很多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

以下几个步骤:第一,首先界定案件或法律关系的主体。也就

是说要明确所面临的案件或纠纷是谁告谁。由于信用证交易牵

涉到很多不同的主体和不同的法律关系,无法用单一的冲突规

范确定各类不同主体间的准据法,更无法笼统地往研究信用证

交易的法律适用。所以,应具体有关纠纷是开证申请人与

受益人之间的纠纷,还是开证行与受益人或开证申请人与开证

行,或保兑行与开证行之间的纠纷。第二,审查案件或纠纷双

方位于同一国家还是不同国家。假如双方均处在同一国家(或

同一法域),则应适用该国的实体法;假如双方处在不同国家

或不同法域),则面临着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法规范确定准据

法的题目。第三,查明双方之间是否选择了准据法。假如双方

对其相互关系或纠纷已选择了应适用的法律,则除非所选择的

法律与法院地国公共秩序相抵触,各国冲突法的立法都将承认

此种选择。第四,假如信用证交易发生争议的双方处在不同国

家(或不同法域),且双方未能选择适用的法律,则鉴戒本文对

五种关系准据法的分析并结正当院地国冲突法所接受的观点,

往具体确定准据法









注释: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教授

**西北政法学院国际法副教授

①Audi Gozlan,International Letter of Credit:Resolving

Conflict of Law Disputes,1999,p36.

② Raymond Jack,Documentary Credits,1993,p293.

③ Nicholas Creed, “GoverningLawofLetterofCreditTransactions[2001]2Journalof

InternationalBankingLaw,p41.

④ 闵玮、翁雷:《银行外汇担保业务及案例分析》,治理出版社,1996年6月版,第251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257页。

⑤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编著,《保证合同纠纷案件审判实用》,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10月版,第267-272页。

⑥ 该公约的及相关评论可登录网址:www.un.or.at/uncitral

⑦ 见前注②,第293页。

⑧ 见前注②,第302页。

⑨ 见前注②,第38页。

⑩ Denis Petkovic,“The Proper Law of Letters of Credit”[1995]4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Banking Law,p141.

11从信用证交易的整体过程来看,一般涉及到三种不同的付款地点:第一,开证行或其代理行向受益人付款的地点;第二,开证行与代理行之间进行偿付(reimbursement)的地点;第三,开证申请人向开证行付款赎单的地点。本文此处所讲的付款地点是指《惯例》(UCP500)第42条a款规定的付款、承兑交单地点(a plac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 for payment or acceptance),也就是上述第一种付款地点。

12Lazar Sarna, Letter of Credit: The law and Current Practice, 3rd ed.,Toronto,Carswell,1993,p345.

13见前注③,第44页。

14见前注②,第299页。

15《罗马公约》即1980年欧共体国家签订的《关于合同义务的适用公约》。英国为实施该公约专门制定了1990年的《合同法律适用法》,该立法适用于1991年4月1日以后签订的合同。

16见前注3,第43页。

17 根据《罗马公约》第4条1款的规定,假如当事人未明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也无法从合同条文或案件具体情况公道认定当事人的选择,则合同应适用与之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按照第4条2款的规定,履行合同特征性义务的一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惯常居所地国家,或该当事人是法人组织或非法人实体时,其治理中心所在地国家,应推定为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但是,假如合同是在其特征性义务履行者的贸易或专业活动过程中订立的,则该方当事人的主营业地所在国应推定为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假如特征性履行行为是在上述主营业地以外的另一营业地(例如分支机构所在地)完成,则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应是该另一营业地所在国。
上一篇:浅谈合同漏洞的填补方法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