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与再审事由之重塑(2)
2017-10-17 02:37
导读:一是在适用法律方面,后二种“方案”都较明确地把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作为了再审事由,“方案”一则没有明确把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作为再审
一是在适用法律方面,后二种“方案”都较明确地把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作为了再审事由,“方案”一则没有明确把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只是表述为“原判决、裁定无明确的法律根据”。进一步探究,这三种“方案”对是否把适用法律方面的“错误”作为民事再审事由,熟悉实际大不一样。“方案”一只认可“无明确的法律依据”这种“错误”,也即只要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管这种法律依据的适用具体是否正确。“方案”三用的是概括性的表述,夸大了应“足以影响裁判公正”,排除了虽适用法律错误,但不影响裁判公正之情形。“方案”二列举了适用法律错误的具体情形,但这种列举对适用法律内涵的理解又是狭义的,审判实践中很多适用法律的错误表现为定性错误,如将合同无效界定为有效。“方案”二的列举似乎排除了这种行为定性“错误”作为再审事由。那么,在适用法律“错误”作为民事再审事由题目上,到底哪一种“方案”更公道﹖到底哪些“错误”才是再审事由﹖哪些“错误‘,不能成为再审事由,我们取舍的依据和理由又是什么﹖关键的分歧也体现在认定事实方面。”方案“一仍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作为了再审事由,而”方案“二和”方案’,三则都明确加以了排除。那么,哪一个更公道﹖为什么要排除﹖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是否仍应作为再审事由。
其三,在程序违法方面,“方案”二仍以为程序违法应同实体正确相联系,而“方案”一和“方案”三则以为程序违法应作为独立再审事由。那么程序违法到底应否作为独立的民事再审事由。
二、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重塑再审事由的关键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哪些应当作为民事再审事由,这一题目实际可以转换为:哪些不应当作为民事再审事由,目前的民事再审事由哪些应当被排除。从“排除法”,的角度思考,我们对如何重塑民事再审事由有新的启悟。
从“排除”角度看,三种“方案”的分歧,关键为:“根据证据认定事实环节出现的错误”、“混同法律解释和评价的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尤其是其中的“定性错误”、“法律解释错误”、“裁判实体处理错误”等是否应“排除”,不应当作为民事再审事由,以及程序违法是否应作为独立再审事由。
如何判定这几种“错误”是否不应当作为再审事由呢﹖我们依据什么来判定、来排除呢﹖比较应当作为再审事由的“错误”和所谓的不应当作为再审事由的“错误”,二者到底又有什么不同呢﹖这正是重塑民事再审事由最关键、最核心的题目。是由于应被“排除”的“错误”不属于“重大错误”吗﹖仔细比较,似乎这种解释难以令人信服。是由于应被“排除”的这几种“错误”与再审改革的价值取向、目标模式不一致吗﹖似乎也不能令人信服。
笔者以为,上述题目的关键在于我们整个民事再审制度的功能定位。我们对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期待是判定、区分哪些裁判“错误”不应作为再审事由的直接依据。这是由于,“排除”的实质是一种功能分工,只有首先从功能上区分再审程序与正常程序,才能基于程序本身的功能需要来进一步界定再审事由,可以说再审事由本质上是再审程序功能的一种体现和反映。再审程序功能定位的这种重要性,可以从当前我国再审程序功能发挥现状来看。目前我国的再审程序同二审程序已变得功能混同,二者都在纠错。在纠错的类型和范围上基本没有分工。这种功能混同现象使本作为特别程序的再审程序不在“特别”。笔者以为,在很大程度上再审改革就是要解决这种功能混同现象,区分再审的纠错和正常程序的纠错,首先给再审程序功能定位,进而由此界定再审事由,这才是重塑再审事由的改革逻辑。
中国大学排名 三、再审程序固有的功能:补救
那么,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应如何定位呢﹖首先应明确再审程序本身固有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