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与再审事由之重塑(5)
2017-10-17 02:37
导读:三是新证据。限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对此,今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新证据规则已予以了明确。 四是依证据认定事实错误。仅限于法官故意、
三是新证据。限于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对此,今年4月1日实施的最高院新证据规则已予以了明确。
四是依证据认定事实错误。仅限于法官故意、过失情形下认定事实错误,排除熟悉因素导致的认定错误。具体包括:(1)在根本没有证据情况下认定事实?臆断?;(2)有证据不认定导致事实认定错误;(3)错误分配举证规则而导致事实认定错误?限于法官故意和过失?;(4)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限于法官故意和过失?。(1)(2)情形明显地表现为法官的故意和过失,(3)(4)限于法官故意和过失的情形,如因法官纯熟悉因素导致此类事实认定错误,不应进进再审。
五是混同法律解释和评价的事实认定错误。因较多涉及法官熟悉因素一般不进进再审,只有在法官故意和过失情形下才启动再审。
(二)适用法律“错误”方面
一是法官故意、过失情形下的行为定性错误、法律解释错误、具体法律适用错误。
二是法官非故意、过失情形下定性错误、法律解释错误、具体法律适用错误,但从选择性同一法律适用角度考虑,有必要启动再审的应当启动再审。这类启动应严格限制。
三是裁判实体处理错误,包括裁判主文和理由明显矛盾和不一致等。此类错误较明显地体现为法官的故意和过失。
(三)程序“错误”?不以实体处理错误为条件?
具体:1.违反案件管辖规定;2.违法回避规定;3.办案职员犯有与案件有关职务犯罪。4.违反公然审判制度;5.未经正当传唤而缺席判决;6.未正当代理;7.剥夺或限制当事人法定诉讼权利的;8.其他严重违法法定程序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