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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定位与再审事由之重塑(4)

2017-10-17 02:37
导读:题目是否如此简单呢﹖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功能是否仅仅只是补救呢﹖笔者以为,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除补救这一核心功能外,还应当有追责性纠错


  题目是否如此简单呢﹖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功能是否仅仅只是补救呢﹖笔者以为,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的功能除补救这一核心功能外,还应当有追责性纠错、选择性同一法律适用两种功能。上述几类“错误”不能一概被“排除”,还应当进一步看是否与追责性纠错、选择性同一法律适用这两种功能需要相一致。这是考虑我国审判实际,考虑我国裁判客观存在的错误状况,在维护既判力、维护稳定性、维护司法的权威与有错必究、追求实质正义等价值之间作出的适度选择。

  我们必须承认在我国基于法官故意、过失行为而导致的裁判错误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基于法律本身不确定因素和法官熟悉能力、法律解释等因素导致的裁判错误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假如说后者称之为错误对法官不公平、是苛求的话,那么,前者称之为错误是尽不为过的。而对这种错误,假如基于它与再审固有的补救功能不相一致而排除的话,那么,我们保护既判力、维护稳定性的目的将发生异化,我们将更大程度地损害裁判的权威、司法的神圣。由于我们的容忍带来的危害已太于了我们保护带来的利益。

  我们还无法否认的一个事实是,我国适用法律方面的不少错误,一个重要的原因源自我国法律适用的独特性逐一立法的滞后、成文法的局限、判例指导作用的缺失等。所以,看起来所有的法律适用错误都同法官主观因素有关,但法官面临的又是一些无法制约的客观因素,这种因素对法官的熟悉判定有较大。也就是说,在法官不故意、不过失情形下,这种因素也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同样的事实、相反或者相异的判决,且存在一定数目。对于这些裁判,假如全部要让当事人来承受、来忍受,对我们要保护的对象逐一司法神圣同样也是很大的损害。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我们还必须面对的是我们整体的法律环境、整个法律意识状况、社会对再审的强烈需求与再审之外的满足和消化途径的不足。在这种情形下,过度的限制将会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大量增加,这同我们本身要维护、保护的目标也将发生变异。

  由于以上客观实际情况的存在,对基于补救功能“排除”的哪些“错误”,再进一步从追责性纠错、选择性同一法律适用这两种功能考虑是否应“排除”是必要的。假如与这两种功能需要相一致,应容许进进再审。

  所谓追责性纠错,不同于正常二审程序的全面纠错,就是只容许基于法官故意、过失情形下的裁判错误进进再审,它排除法官纯熟悉因素所致的错误进进再审。也就是说只容许能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情形?主要表现为故意和过失?进进再审,对不能追究法官审判责任的“错误”,不应作为再审事由进进再审。

  所谓选择性同一法律适用,就是对基于补救、追责性纠错功能“排除”的“错误”即主要为法官纯熟悉因素?非故意和过失?导致的“错误”,还应当进一步从同一法律适用的功能需要考虑。在某种意义上,二审或者是再审的纠错,都体现着同一法律适用的功能。笔者在此夸大的是选择性同一法律适用,也就是只选择其中有代表性的。选择的标准就是,更多考虑社会利益层面的需要,避免可能导致适用法律上较大的混乱和明显的不公正,通过这种纠正更好地发挥法律同一作用、弥补立法不足、指导法官法律适用。

  五、基于三大功能的民事再审事由之重塑

  从补救、追责性纠错和选择性同一法律适用三大功能需要考虑,重塑我国民事再审事由应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考虑:

  (一)事实认定“错误”方面

  一是确定应认定事实错误。包括,(1)遗漏诉讼请求和应审查认定的事实,(2)超出审理范围审理不应审理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这两种“错误”较明显体现为法官的故意和过失,与追责性纠错功能需要相一致,同时,也属于较明显的严重程序违法。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二是证据本身的认定错误。仅限为当事人无法“为”或难“为”的情形,尽对排除能为不能为情形导致的认证错误。具体,(1)作为裁判基础的证据材料虚假或不真实;(2)作为裁判依据的原裁判被撤消或变更以及裁判之间矛盾。(3)法官审查判定证据错误?仅限于法官故意、过失情形,排除法官纯熟悉因素导致的这类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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