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律毕业论文(2)
2017-10-25 02:55
导读: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职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 政治 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职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
政治理工作,属于刑法第93条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
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治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治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治理;
4、土地征用补偿用度的治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养、户籍、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治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职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即属于“以国家工作职员论”者。
二、受贿罪客体
受贿罪被客体是指国家工作职员的职务廉洁性。我国事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担负着依法行使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各方面的治理职能的重任。这就要求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假如以权谋私、贪赃枉法就必然会危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腐蚀党和国家的肌体,毁损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因此,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应当遵守的特定义务。之所以说廉政义务是受贿罪的客体,一是由于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的行为亦是违反廉政制度的行为,二是严重违反廉政制度的行为由于其数额较大。超过了行政机关处理的限度;三是对于违反廉政制度而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也是由廉政制度加以规定的。故此,将廉政义务作为受贿罪的直接客体是较为的,亦是有充分依据的。
三、受贿罪主观方面
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是受贿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的双重故意,缺一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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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必须具有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财物的故意。
受贿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索取或者收受贿赂与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有着“等价交换”的关系。作为受贿罪在主观上的两个故意,即权与利的肮脏交易,行为人应当熟悉到自己索取、收受财物的贿赂性。所谓熟悉财物的贿赂性,就是熟悉到索取或者收受的财物是与其职务有关的不正当报酬,与职务行为存在着某种对价关系,亦即熟悉到索取、收受的贿赂必须以其一定的职务。这种对价关系的熟悉,只需能够意识到是一种权力与利益相互交换即可。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时,对其所收受的财物具有贿赂性质必须是明知的。行为人在收受财物时,必须具有接受贿赂的意图,否则,就不得视为收受贿赂。假如行为人没有接受贿赂的意图;或者行贿人固然将财物送给行为人,但行为人根本不知财物具有贿赂性质,或者没有接受贿赂的意图,只是不得已暂时收下,预备立即交给组织处理或退还行贿人,那么,就不能将其认定为具有受贿罪的故意。
(二)、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
1、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的何种构成要件的争议
所谓收受贿赂,是指行为人以许诺或者预备、或者已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接受对方向自己交付的财物。收受贿赂的主要特征是他交付财物的自愿性和行为人接受财物的主动性。对于行贿人而言,其交付财物是出于自愿而不是***,即便是在被索取的情况下,行贿人的自愿性也多于***性,主观上都有通过给予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以财物从而换取某种利益的目的,对于受贿人而言,收受贿赂是在行贿人主动给付财物的条件下实施的收取行为,具有被收买的性质。行贿人交付财物的目的,是为了换取受贿人为其谋取利益的允诺进而付诸实现;受贿人通过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自己获得财物,这是典型的权钱交易形式。行贿受贿双方通过这种权钱交易各有所得,但却使国家机关工作职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遭受了损害。
大学排名 根据刑法第385条的规定,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构成受贿罪。行贿人和受贿人之间是一种“权钱交易”的肮脏关系,行贿人之所以主动给予受贿人财物,就是希看受贿人为其谋取某种利益。假如没有任何利益要求,其行为的性质说是正当的赠与而非贿赂。因此,在收受贿赂的情况下,为行贿人谋取利益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要件之一。但是,对于“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以客观要件,还是主观要件则观点不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