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律毕业论文
2017-10-25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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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贿罪的客体是
摘要
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职员的职务廉洁性。廉洁奉公是每一个国家机关工作职员应当遵守的特定义务,之所以说廉洁义务是受贿罪的客体,有三方面的原因。犯罪对象应以规定的财物为准。国家机关、公务、村基层组织职员是认定受贿罪主体的重点,国家工作职员家属、离职职员、公司、职员等与国家工作职员共同受贿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加以特别的留意。直接受贿(索取财物、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和间接受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受贿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双重故意。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故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是受贿罪在主观上必须具备的双重故意,缺一不可。关键词:犯罪客体 犯罪主体 客观方面 犯罪主观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职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职员在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回个人所有的行为。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职员利用职权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当前,这种犯罪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经济损失之大,之坏,犯罪人数之多都是空前的,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现在结合检察工作的实际,对受贿罪的犯罪构成浅谈如下。
一、受贿罪主体
我国现行刑法典第385条的规定,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职员。
现行刑法家工作职员有四种:第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第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第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职员;第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一)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即国家机关工作职员,我国国家机关工作职员主要指以下几类职员:
1、中国***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2、国家各级权力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即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3、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即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治理机构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4、审判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即在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以及专门法院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5、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即在最高人民***和地方各级人民***及专门人民***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6、军队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7、人民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国有公司是指公司财产属于国家所有的公司。国有企业,是指财产属于国家所有而从事生产、经营的企业。国有事业单位,是指国家投资兴办、治理、从事科研、、文化、、卫生、新闻、
广播电视、出版等事业的单位。人民团体,是指各***党派,工商联,各级工、青、妇等人民团体。
(三)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职员
这类职员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职员,他们代表国家,为了国家利益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他们的权力来自于“委派”,是指委任和派出,受委派从事公务的职员,无论其先前身份如何,只要是受委派从事公务的,即应视为是国家工作职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职员
(科教范文网 fw.nseac.com编辑发布) 这类职员是指除上述三类职员外,其他一切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职员,这条规定更加明确了国家工作职员的本质特征——“公务性”,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中原本不是国家工作职员的代表,如原本是工人、农民、演艺员、运动员、专职教师、专职职员、个体手者等的代表;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人民***的特邀检察员、监察部分的特邀监视员、公安机关的联防队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