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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律毕业论文(5)

2017-10-25 02:55
导读:1.“收受他人财物” 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以许诺或者实际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被动地接受对方给付自己的财物。收受贿赂的基本特征在于行

1.“收受他人财物”
收受他人财物,是指行为人以许诺或者实际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为条件,被动地接受对方给付自己的财物。收受贿赂的基本特征在于行贿人给付财物的主动性、自愿性和受贿人接受他人财物的被动性。就行贿人而言,主观上是为了通过给予受贿人财物从而换取某种利益,主动地给付国家工作职员财物。就受贿人而言,是在他人主动给付的条件下接受财物的。
在实践中,对于下列两种情形,应当以为不构成受贿罪:第一,没有据为己有故意的收受。在有些案件中,行为人固然收到了行贿人财物,而且出于某种原因没有及时的返还,但是通过相关的证据可以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这一财物的意图。对于这种情形不能以为构成受贿罪。理由在于:从受贿罪的本质来看,就是“以权换钱”,假如行为人本身并没有通过把握的权力换取财物的意思,即便一时控制了财物,但是并没有想完全享受财物可以带来的利益,就不符合受贿罪的本质。第二,对财物的贿赂性质并不明知的收受,不能认定受贿罪。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实际上收受的财物的性质缺少对行为性质的明知,从上讲属于“违法性熟悉错误”,应当进而阻却行为的故意,由于受贿罪不能由过失构成,所以应当以为在这种情形下,不构成受贿罪。当然,行为人发生这种熟悉上的错误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可以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上予以考察。
2“为他人谋取利益”
“为他人谋取利益”是什么样的利益?是不是要求得到实现?这里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具体说来,对于索贿情形的,不管行为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了利益(包括正当与不正当的两种情形),都构成受贿罪,由于这种情形的受贿,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件。对于收受财物的,为他人谋取的利益包括正当利益与不正当利益两种。但是对于间接受贿罪中利用自己职权或者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职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的“利益”,则只能是“不正当利益”,即非法利益。至于利益是否实际上得到实现,不受贿罪的成立,只要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可以了。之所以作这样的理解,主要是由于受贿罪的客体是国家工作职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只要行为人有索取财物或者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就构成了对客体的现实侵害,不要求行为人实际上为行贿人谋取到利益。现实情况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常表现为三种情况:其一,正在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但尚未取得成果;其二,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取得一定进展,但尚未完全实现;其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已经全部实现了他人的要求。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索取他人财物”的认定
索取他人财物的,是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财物的行为。索贿的方式有:口头、书面、通过第三者转告;有的是明要强索,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力,乘对方有求于自己之机,主动向对方提出贿赂要求,甚至有的进行威吓对方;也有的是进行暗示的方式进行索要,如“办事要花钱”,“要打点有关职员”等语言。不论用哪种方式进行索贿,都构成受贿罪,不以对方承诺为必要条件,即使对方表示拒尽行贿的,也构成受贿罪。同样,也不以索贿人是否履行了自己的承诺为行贿人谋利益或者是否取得了贿赂为必要条件。这是由于,索贿行为的主观恶性深,要求严格,只要索贿就构成犯罪,不论是否索取到财物,也不论是否为行贿人谋取利益都构成犯罪,并要从重处罚。索贿行为不需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没有为他人谋利益的,也可以构成受贿罪。
(四)关于往来中回扣、手续费等的认定
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回个人所有的行为是一种特殊受贿行为方式,即准受贿行为之一。回扣是商品经济的一种报酬形式,是一种国际商品交往的惯例,一般是指在商品或劳务买卖中,由卖方从所成交的价款中,提取一定的现金或额外的以定额酬金支付给对方单位或个人的金钱或有价证券,以刺激买方购买其商品。手续费是在经济活动,除回扣以外的支付给有关职员的钱物。在我国,法律规定,在经济往来中收受的回扣、手续费都应当回单位所有,不答应个人占有。国家工作职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回个人所有的行为,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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