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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律毕业论文(4)

2017-10-25 02:55
导读:(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是受贿罪主观、客观共同具备的要件的有机同一 1、“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那么,构成此罪,必

(三)、“为他人谋取利益”应是受贿罪主观、客观共同具备的要件的有机同一
1、“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刑法明文规定的构成要件。那么,构成此罪,必然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所熟悉,在客观上有所行动,必然要求这一构成要件在主观、客观上有机同一,而不能将二者割裂开来。刑法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含义表明,在主观上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故意,在客观上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只是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表示即可。这种行为或者是书面、口头的承诺、暗示,或者是正在预备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是正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过程之中,或者是已为他人实际谋取了利益。不管处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哪一个阶段,都应视为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主观构成要件的要求。一是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必须是行为人的真实意思,假如仅仅是一种虚假的承诺,而实际上并不想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要件;二是行为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性。即使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真实意思,但就其职权而言,根本不存在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客观条件,也不符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主观构成要件;三是行为人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真实意思,而且也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可能,但由于情况的变化,而未能为他人实际谋取利益,这不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之受贿的主观要件的成立。
3、受贿人是否已为他人谋取利益,对受贿罪构成不发生影响,但对量刑具有一定的意义。假如在为他人谋取利益时,受贿人的行为又构成他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4、“为他人谋取利益”,是行贿与受贿人之间以财物与权力进行交换所要求的必要条件。对行贿人来说,是对受贿人的一种要求;对受贿人来说,是对行贿人要求的许诺或者满足,既反映了受贿人的心理状态,属主观要件的范畴;又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行为,属于客观要件的范畴。这一主观客观要件不仅适用于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受贿罪,而且也适用于索取他人财物的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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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受贿罪固然属于“结果犯”,但并不是把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实现视为受贿罪的结果要件来要求,否则既与刑法理论相悖又与司法实践中所坚持的标准不一。刑法的规定表明,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视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那么受贿罪则具有双重行为和一个结果:一是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贿赂的行为和结果,二是为他谋取利益的行为,即受贿罪既遂只要求索取或者收受行为必须产生一定的结果,由于只要这样就可以为是齐备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满足了既遂的构成要求。四、受贿罪客观方面
(一)、利用职务之便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所以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含义,首先要熟悉到行为人具有职权是条件,其行为必须是由于其职权的影响。假如不是在由于其职权的影响而接受他人财物的不能认定为是受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要包括两种形式:
1.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便利,即行为人直接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对某项公共事务的主管、治理、负责、监视、承办、协办等权力。在这种形式下,行为人直接利用职权亲身或命令、安排下属为他人谋取利益,当然构成受贿罪。
2.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行为人间接地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要求其他国家工作职员给予请托人利益。也即刑法第 388条中的规定的“便利条件”。“本人职权”是指在行为人职务范围内,并能对其他国家工作职员形成制约或者施加影响的权力,其中不包括直接利用本人把握的职权。“地位”,是指行为人所在的领导地位,在领导身边工作(例如秘书)或者担负的特殊工作对其他国家工作职员(如组织人事方面的国家工作职员)所形成的影响力。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整理)
“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就是职权或地位所表现的国家工作职员身份的影响,而不是如同第385条规定中利用职权的便利夸大的是国家工作职员的“职权”本身。这种影响作用是基于行为人职权和地位而形成的,同时并不表现为直接在请托事项上的干预权力,而是在其他事项上对其他国家工作职员的制约和影响,诸如在请托事项以外的治理关系、监视关系、工作协作关系、争优的评定关系、人事调动关系等。无论怎样都要与一定的职务联系,假如单单是在工作中形成的朋友或人情关系就不能属于这种影响作用。而假如不与一定的职务相关,也就不能反映出受贿罪的本质,不能反映出受贿罪的客体所在,即“国家工作职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可以定义为利用本人实际把握的基于法律或者授权而形成的权力,并由此而形成的影响,而对其他国家工作职员的正常职务活动能够产生意志性的干扰,而后者假如不接受这种干扰,就会为本人带来某种不利后果的情形。(二)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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