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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律毕业论文(3)

2017-10-25 02:55
导读:一种观点是“客观要件说”,这种观点以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也是与刑法条文的字

一种观点是“客观要件说”,这种观点以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即行为人必须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这也是与刑法条文的字面涵义相符的解释。
另一种观点是“主观要件说”,以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的主观要件,即构成受贿罪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心理态度为足,无需具体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主张“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而不是主观要件的观点以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一种行为,是由许诺、实施和实现三个阶段构成的过程。这里的允诺,并不要求受贿人以语言文字的形式明确答应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只要行为人明知行贿人的意图而充诺即可视为已经符合受贿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在实践中,受贿人可能在其中某个阶段停止这种行为,或者只允诺而未具体实施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或者固然实施了这种行为但是没有能够实现。不论停止在从允诺到实现的哪个阶段,都应当认定行为人实施了“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之所以在上和实践中对“为他人谋取利益”有不同的理解,实际上是由于这一表述不够科学,特别是“谋取”,使人轻易理解为是行为人的一种意图而不是一种行为,“两高”在1989年〈〈关于执行<关于惩办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的解答〉〉中的规定:“认定受贿罪的行为应当把握……为他人谋取利益,不论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也就是说,不管“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否实现都是受贿罪的客观行为。
以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罪主观要件的学者,其批驳客观要件说的理由是,假如把为他人谋取利益视为客观要件,那么只有谋利实现了,才具备了受贿罪的客观要件,才是受贿罪既遂,然而司法实践中却以实际接受他人财物作为受贿罪既遂的标准的,因此“客观要件说”的观点是难以成立的。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客观要件论者以为,主观要件论实际上是把“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已经谋取了利益,将受贿既遂的犯罪结果理解为不仅收受了他人财物而且为他人实际谋取了利益,这是不正确的。由于受贿罪对“为服人谋取利益”只要求有行为,并不要求有结果。取得财物是受贿罪的结果,因此才以是否实际获取财物为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主观要件论者以为对于行贿人以权换取利的允诺只是表现为行为人的心理态度,否认允诺是“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的一个阶段。按照〈〈补充规定〉〉第5条第2款的规定:“因受贿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里所谓而进行违法活动构成犯罪的,就是指行为人收受贿赂后为行贿人谋取利益,而触犯法律构成其他犯罪的情形。假如把“为他人谋取利益”理解为受贿罪的客观要件,那么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一方面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另一方面又构成他罪,这显然违反了刑法理论中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在刑法理论上难以成立。
客观要件论者则称,在刑法理论上,禁止对一行为的重复评价是一般原则,但是从我国刑法的规定看,这一原则实际上并没有得到切实贯彻,在很多刑法条文的规定中确定存在重复评价的题目。例如〈〈补充规定〉〉对于挪用***进行非法活动构成其他犯罪的,明文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这就是一种重复评价,由于“进行非法活动”本身就是挪用***罪客观方面的行为。故不能由于违反禁止重复评价的一般原则而否定进行非法活动是挪用***罪的客观要件。同样,假如以此作为否定客观要件说的依据,也是不能令人信服的。
客观要件论者以为把“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受贿罪的客观方面的要件来理解是恰当的。行为人收受他人财物与为他人谋取利益存在客观的联系。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在收受财物之前或者收受财物之后,一般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此外,“为他人谋取利益”在实践中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1)允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未实际进行。这种情况下,允诺应理解为“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初始阶段,允诺了,不管是否着手实施,即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2)正在谋取利益而尚未成功。(3)已经为他人实际谋取了部分利益,尚未实现全部的利益。(4)为他人实际谋取了利益,满足了行贿人的全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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