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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进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题目探析(3)

2017-10-25 02:55
导读:二、中国加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题目 (一)中国加进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程序题目 Marrakesh《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2款规定:


  二、中国加进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题目

  (一)中国加进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程序题目

  Marrakesh《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2条2款规定:“附件1.2.3所含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是本协定的组成部分,对全体成员国均有约束力。”它隐含着,任何一方申请加进服务贸易总协定,必须首先成为WTO成员国。按照WTO的组织机构,总理事会依照上述《议定书》第十二条之规定,负责审查申请方的申请。第十二条,作为WTO准进规范,范围不够宽广且在精确的操纵性程序缺方面缺乏细致的规定。这种局限性使WTO对形形色色申请方敞开大门,也造就WTO多元化的特征……若某个申请方是一个可观的经济大国,这意味着它迅速给它的贸易伙伴提供无数的商机。因此,必然吸引众多的WTO成员直接参与谈判-其后果是使谈判变得更为复杂和冗长。在某种意义上,WTO准进谈判的申请方与感爱好成员国,就贸易妥协和期看的体制改革等题目上的讨价还价存在很大的偶然性。因此,以最后的加进议定书方式达成退让的机率,大小国家均等。固然WTO本身以法理清楚和可预见性等原则作为其基石,但中国的加进过程却遵循了一条疲惫性谈判的不平坦道路。

  (二)中国履行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法律题目[9]

  1.我国的法律渊源

  在我国对法律渊源的理解,一般指效力意义上的渊源,主要是各种制定法。也就是说,当代中国法的渊源主要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等。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讲,我国实际存在着多个机关行使立法权的情况,即中国国内法律、法规、规章依它们的制定机关不同呈现出不同的等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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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国内法律渊源作为我国法院审理案件定案依据的等级效力

  我国各级法院必须遵守基本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各级法院可援引国务院各部分及各委员会、省、市(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发布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及规章均有不同的等级效力:除宪法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依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规和国务院各部分各委员会制定的行政规章,最后为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政府制定的规章。

  这种等级序列意味着处于低一级规章或法规若与高一级的法规或法律相抵触,即没有法律效力。例如,省、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法规,只有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不相抵触才具有约束力。

  就我国的系统而言,采纳高一级别法律规范的机关,有权识别该规范与低级别的规范之间的冲突,并进而公布该低级别规范无效。换句话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修改和废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当决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则有权废止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关颁布的地规;国务院有权废止其下属的各部分、各委员会及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依此类推等等。但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即便发现对于一个法律同时存在相互抵触的两个以上的不同级别的法律规范,也无权修改和废止低级别的法律规范。进一步说,依照我国《立法法》,法院无权提出动议制定、修改、或废止任何一部法律,因此它几乎不可能引用法律条文要求有权机关进行适当的修正。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这里有必要讨论一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在我国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对此尚属空缺。但考虑到同一适用法律的需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审理有关的案件当中解释法律和法令。从以往的司法实践看,最高人民法院对此的理解是,它有权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有关案件适用法律和法规,具体做出对各级法院有约束力的指令。因而在事实上,基于这种普遍的约束力,使它的各相指令享有了与法律、法规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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