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加进世贸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法律题目探析
2017-10-25 0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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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
一、世界贸易组织服务贸易总协定
(一)服务贸易总协定简介
世界贸易自十九世纪八十年代起变得比以往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伴随着这股潮流,全球一体化急聚,而原关贸总协定所未能规范的国际投资领域一时间受到举世瞩目。在此情势下,大多数原关贸总协定成员以为启动新一轮谈判以图加强和扩展该多边贸易体系已迫在眉睫。于是一场划的贸易对话于1986年9月28日在乌拉圭拉开帷幕。历时七年之久,经过各种利益团体的不同较量、讨价还价以及相互妥协,遂产生了众人称之为乌拉圭回合的重要成果之一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
(二)一般原理
1.范围与定义
总协定覆盖的国际服务贸易:
A?“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例如外贸海运?;
B?“境外消费?consumptionabroad?”?如境外?;
C?“贸易存再?commercialpresence?”?比如某外资银行在他国成立分行并开展业务?;
D?“人活动?presenceofnaturalpersons?”?例如,英国律师在香港提供服务?。
2.机构与运行机制
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ofTradeinServices)。服务贸易理事会实质上是总协定的行政治理机构,它行使总协定及世贸组织总理事会为其设置的诸项功能。此外,理事会必须审查被赋予(连续行使)超过5年以上的任何例外,并决定产生这种例外的基础是否有效存在。
争端解决机制与决议执行机制?DisputeSettlementandEnforcement?。本协定在处理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时,仍沿用了《世贸组织争端解决规则及程序的谅解》(UnderstandingonRulesandProceduresGoverningtheSettlementofDisputes-DSU)所采用的程序与规则。[1](三)普遍义务与准则
1.最惠国待遇?TheMostFavourNation-MFN?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最惠国待遇是服务贸易总协定中一项中心原则,它实质上是一项义务-即一国给予另一国及其公民的待遇不得低于(现在或将来)它给予/可能给予第三国及其公民的待遇。然而,这项普遍义务不适用于成员国在签订本协定时所作的保存与例外。[2]2.透明度原则?Transparency?
每一个成员国必须公布其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所有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以及其参加的国际协定。但是,机密信息、表露将导致阻碍法律执行的信息、与公共利益相违反的信息以及使正当的贸易利益受到损害的信息不在此限。
3.经济一体化?EconomicIntegration?4.国内规章?DomesticRegulations?
5.相互承认?Recognition?
鼓励成员国之间相互承认学历、资历、行业标准、许可证、资质证书以及相关协定。
6.支付与划拨?PaymentandTransfers?
7.政府采购?GovernmentProcurement?
几乎所有的国家使用其公共资金引导和发展产业?尤其是国防和科研?。此外,政府开支已成为创造就业的重要途径之一。因此,服务贸易总协定提请各成员国迅速将这一领域框架协议纳进多边贸易机制,希看在随后的各轮谈判中尽快达成一致协议。
8.一般例外?GeneralExceptions?
总协定对环保、人类健康和国防安全等“例外”做出解释。
9.补贴?Subsidies?
尽管世贸组织设专章(即以“补贴及抵消措施议定书”)将补贴纳进其一体化的治理,但服务贸易尚不适用该议定书。
(四)具体承诺
1.市场准进?MarketAccess?
乌拉圭回合就市场准进题目促成了一项初步对等的妥协方案。
2.国民待遇?NationalTreatment?
国民待遇是仅次于市场准进的重要义务。当一国制定其产业政策时,依照本协定它有义务将给予其国内服务和服务供给商同等的(没必要是完全一致)待遇扩大至其它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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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服务贸易总协定的部长会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