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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2)

2017-10-25 03:08
导读:对刑事政策的上述两种基本理解,在形成顺序上一先一后,在内容上一窄一宽,这种一先一后、一窄一宽的格式,是在特定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反映了刑

  对刑事政策的上述两种基本理解,在形成顺序上一先一后,在内容上一窄一宽,这种一先一后、一窄一宽的格式,是在特定的历史进程中形成的,反映了刑事政策观念以及刑事政策科学发展演进的历史过程的阶段性。尤需留意的是,对刑事政策的上述两种基本理解,代表着两种不同的刑事政策观念。
  作为一种客观事实的古典刑事政策自古就存在,而古典刑事政策观念的形成则要晚得多,大致可以溯源至18世纪末、19世纪初处于壮盛期的刑事古典学派那里,它见诸于费尔巴哈、贝卡利亚、边沁等人的著作之中。这种古典的刑事政策观念建立在对犯罪的本质及原因进行抽象的思辨的基础之上,它把犯罪理解为抽象的规范性事实,把具体犯罪行为理解为是行为人功利计算、自由选择的结果,并终极由上述自由意志论犯罪观导出报应刑论或威慑刑论刑罚观。因此,古典刑事政策基本上是指刑事立法和司法的技巧和技术,所要考虑的核心题目是如何使刑罚运用得更加公道而有效。费尔巴哈对刑事政策的界定,可能是古典刑事政策观念的第一次明确表达,他以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据以与犯罪作斗争的惩罚措施的总和”,“是立法国家的聪明”,是“刑法的辅助知识”。费氏的刑事政策观概括起来就是:用刑罚进行惩罚是解决犯罪题目的唯一对策。他的这种观念为古典刑法和刑法学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空间,以至于把本来应当指导刑法发展的刑事政策也被刑法和刑法学收留于麾下。受其影响,后来的刑法学家们大都把刑事政策理解为刑法的辅助知识,理解为刑事立法政策,即刑事立法技术或具体刑法制度的运用技巧;后来稍有扩展,理解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罚执行政策的总和。德国当代刑法学家汉斯·海因里希·耶赛克和托马斯·魏特根在《德国刑法教科书(总论)》一书中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便是对古典刑事政策观念清楚的继续。他们以为:“刑事政策探讨的题目是,刑法如何制定,以便其能最好地实现其保护社会的任务。刑事政策与犯罪的原因联系在一起,它探讨如何描述犯罪构成要件特征以便与犯罪的实际情况相适应;它尝试确定在刑法中适用的制裁措施的作用方式;它斟酌答应立法者将刑法延伸到何种程度以便使公民的自由空间不会超过不必要的限制;它检验实体刑法是否作了使刑事诉讼能够得以进行的规定”。⑥ 他们还说:“除刑法教义学外,刑事政策也是刑法学的一部分。刑事政策主要与现行刑法的修改有关。它首先以现行法律为出发点,同时也吸收了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它根据犯罪学经验研究的成果,对在将来修订现行法律的要求提供理由。因此,刑事政策是刑法教义学和犯罪学之间的一个重要的桥梁”。⑦ 这种古典的刑事政策观念,夸大的是通过对刑罚的人性的、公道化的运用来打击和控制犯罪,把解决犯罪题目的全部希看寄托于唯一的刑事惩罚,还没有跳出刑法或刑罚这个“小圈子”往思考犯罪的应对之策。确切地说,这种古典的刑事政策仅仅是一种刑事惩罚政策,或刑罚运用的策略与技巧,在英语中,其更为正确的表达方式也许应当是penal policy,而不是criminal policy。⑧ 固然它的主要任务被设定为检讨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但事实上这种被统摄于刑法学研究之下,成为刑法学的辅助知识的刑事政策,除了为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提供一些策略和技巧方面的建议外,很难指看它能够跳出古典主义刑法的固有框架、站在罪刑法定原则之外而就古典主义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基本精神、原则和态度提供一些批判性的建议或者知识。这种古典的刑事政策观念,至今仍然为发展中国家的大多数刑事法学家继续着,客观上自觉不自觉地拒尽接受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观念。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http://www.nseac.com
  现代的科学的刑事政策萌芽于19世纪30年代,它不再仅仅是刑事立法技术和刑事司法技术,而是建立在决定论犯罪观上,并且建立在对犯罪现象、犯罪人科学观察和对犯罪原因的实证研究的基础之上——即建立在犯罪学对犯罪现象的科学熟悉基础之上的预防犯罪的策略和方法。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的刑事政策观念不再把刑罚视为最为有效的或唯一的犯罪防止之策,而是要求跳出刑法或刑罚这个“小圈子”之外,另寻一种比单一的刑罚报应或刑罚威慑更为有效的、科学的预防犯罪之策。着眼于预防、夸大科学、不惟刑罚,是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的刑事政策的基本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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