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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5)

2017-10-25 03:08
导读:1. 本质是预防。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本质上是一种犯罪预防对策。“从逻辑上看,刑事政策的概念中当然包括运用刑事法律对犯罪进行的刑事惩罚,但是,

  1. 本质是预防。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本质上是一种犯罪预防对策。“从逻辑上看,刑事政策的概念中当然包括运用刑事法律对犯罪进行的刑事惩罚,但是,刑事政策概念自然就与刑罚相对立。固然刑事政策概念在逻辑上包括刑罚,但是,这个概念的基本理论蕴涵和价值取向却是排斥并超越刑罚而夸大‘预防’,所以说,与惩罚相对立的‘预防’是刑事政策的核心。”(19) 它固然不舍弃对犯罪的事后惩罚和正当报应,但是,其基本取向和着眼点却是预防犯罪。预防犯罪是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的核心。从价值判定上说,预防重于惩罚,刑罚之外的其他旨在消除犯罪原因与条件的反犯罪策略和手段——尤其是公共政策、社会政策,优于刑罚;对犯罪的事后惩罚和正当报应,是犯罪预防的一个辅助手段和次选手段。把刑事政策理解为单纯的惩罚政策(penal policy)或打击政策是错误的;把刑事政策简单地概括为“打防并举”,同样是不适当的。“假如把刑事政策简单地概括为‘打’和‘防’,那么,固然刑事政策在概念上包括‘打’,但是,‘防’才是刑事政策的核心和基本价值取向,是本质所在。不能简单地把刑事政策理解为‘打’和‘防’并举,更不能按照我国政治生活中对‘政策’概念的理解把刑事政策概念理解为对付犯罪的各种‘政策和策略’,尤其是尽对不能把刑事政策仅仅理解为运用刑事惩罚的政策。这最后一种理解本质上是错误的。”(20) 所以,用所谓的狭义的刑事政策来定义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是错误的。当然,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夸大预防重于惩罚、公共政策、社会政策优于刑罚,可能隐含着一个深层矛盾,即在预防犯罪或反犯罪活动中,正义(报应)与功利(预防)之间始终存在着一种紧张关系,决策者面临着在正义与功利之间加以平衡并做出选择这一困难。夸大预防重于惩罚,多少有些功利(预防犯罪成效)优于正义(对犯罪的惩罚与报应)的意味。然而,假如只夸大功利而忽视正义,将隐伏着破坏法治、践踏人权的危险。要想避免这种危险的发生,刑事政策在追求功利的同时,必须以法治和人性主义作为其必要的原则。这是当代有识刑事政策学家以及犯罪学家、刑法学家们的共认。我国有学者以为,刑事政策必然以“相对公正理性”为基本界限。“相对公正理性”是一个政治哲学和法哲学十分关心的命题,是包括刑事政策在内的所有公共政策自身必然包含的基本特质;如欲实现刑事政策相对公正,必须考虑到诸如犯罪规律及态势、人性的基本假设、人权观念、社会发展水平及可利用的现实物质基础和文化基础、特定历史条件下的社会价值取向等多方面的因素;那种“根本不顾及人权保障和社会发展而片面夸大犯罪防控的所谓刑事政策,由于其无法体现公正理性,从而就不是真正理性的刑事政策。固然考虑了人权保障的社会发展的价值要求,但是缺乏对犯罪规律、犯罪态势以及人类社会所处特定历史条件等因素的科学熟悉,缺乏对人性的正确熟悉,并因此而进行的谬误的刑事政策选择,这样的刑事政策也同样不是真正以相对公正理性为基本界限的刑事政策”。(21) 这一见解,无疑是深得刑事政策之真义的。需要稍加指出的是,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在注重预防的同时努力追求功利与正义之间的平衡,夸大犯罪预防以法治和人性主义为必要原则,实际上是从古典刑事政策那里汲取的公道成分。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2. 超越刑法。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区别于古典刑事政策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对刑法的超越。从根本上说,所谓超越刑法就是刑事政策不把自己依附于刑法或者使自己成为刑法的辅助知识或对策,从而获得一种独立自主并凌驾于刑法之上的地位。刑事政策超越刑法,表现在多个层面。其一,刑事政策的指向不以刑法规定的犯罪为限,作为刑事政策对象的犯罪其外延大于法定犯罪的外延,且评价犯罪的标准也不同。其二,刑事政策反对把刑罚(惩罚和报应)作为处理犯罪的唯一的、最有效手段。其三,刑事政策反对刑法教条主义和墨守成规,主张因时、因地、因人而灵活地处理犯罪及犯罪人;这种因时、因地、因人灵活地处理犯罪与犯罪人,在刑法之内,具体表现为主张主观责任、刑罚个别化和反对定期刑——至少反对尽对的定期刑;在刑法之外,则具体表现为寻求其他非惩罚性的犯罪对策——尤其是公共政策。其四,刑事政策基于犯罪学以及其他人文科学知识而对现行刑事立法、司法的公道性、科学性及有效性进行审阅和批判,从而对刑法的基本态度(或基本精神)以及基本原则的确立提供指引。用李斯特的话说就是,“对刑罚的熟悉,使得我们对国家处刑权的法律根据和目的产生了疑问。同时也对犯罪产生的根源及其特点产生了疑问。科学地解决这些题目是以犯罪学和刑罚效果学为基础的刑事政策的任务。刑事政策给予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它向我们阐明应当适用的法律;它也教导我们从它的目的出发来理解现行法律”。(22) 其五,刑事政策超越刑法的一种极端化取向是彻底地反刑法、摒弃刑法。不过,这种极端化取向很难成为事实。在人类历史中,只要有犯罪现象存在一天,刑法就是一种不可舍弃的斗争工具。事实上,除了以格拉马蒂卡为代表的激进社会防卫论者以外,迄今为止的尽大多数刑事政策学家都无意彻底放弃刑法。如前所述,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甚至以为刑法依然是刑事政策的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压区和最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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