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3)
2017-10-25 03:08
导读:19世纪30年代以法国的盖里(A. M. Gerry, 1802-1866)和比利时的凯特勒(Adolphe Quetelet, 1796-1874)为代表的“制图学派”(cartographic school)进行了犯罪统计研究,他们固然
19世纪30年代以法国的盖里(A. M. Gerry, 1802-1866)和比利时的凯特勒(Adolphe Quetelet, 1796-1874)为代表的“制图学派”(cartographic school)进行了犯罪统计研究,他们固然没有系统提出具体的刑事政策主张,但让人们留意到了年龄、性别、季节、职业、教育、贫困等自然——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而启发人们以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应对犯罪题目。19世纪晚期以龙勃罗梭(Cesare Lombroso, 1836-1909)、菲利(Eerico Ferri, 1856-1929)和加罗法洛(Rattaele Garofalo, 1852-1934)为代表的意大利实证学派,运用人类学、
生物学以及社会学等科学方法对犯罪人和犯罪现象进行经验型研究,明确提出要建立科学的犯罪防止对策。法国刑法学家、新社会防卫论的主倡者安赛尔(Mace Ancel, 1902-1990)在评价意大利实证学派对现代刑事科学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观念的形成所具有的贡献时说:“实证主义运动依次或同时促成了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和社会防卫运动的产生”。⑨ 差未几是同时,深受迪尔凯姆和塔德(G. habriel Tarde, 1843-1904)的社会学思想以及凯特勒的犯罪
统计学研究的影响,在法国,犯罪社会学研究成为主流,形成以拉卡萨涅(Jean Alexandre Eugene Lacassagne, 1843-1924)为代表的“法国里昂学派”,该学派的犯罪社会学研究对于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观念的形成与成熟也起到了一定程度的推动作用。这些在刑法之外的、从社会角度对犯罪现象本身所做的经验型研究,开辟了人类理性而科学地对待犯罪题目之先河。
当然,对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观念的终极确立并走向成熟,功劳最大确当属以德国的李斯特(Franz v. Liszt, 1851-1919)、意大利的菲利为代表的犯罪社会学派(或称刑事社会学派)理论和以法国的安赛尔为代表的新社会防卫论。在费尔巴哈之后,刑事政策观念稍有沉寂,安赛尔说,是李斯特复兴了刑事政策观念。事实上,李斯特不仅复兴了刑事政策概念,而且提出了全新的刑事政策观念。由于他的贡献,产生了以犯罪学(尤其指犯罪原因学)为基础的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刑事政策学。李斯特与荷兰的范·哈迈尔(Hamell)、比利时的阿道夫·普林斯(Adolf Prins)于1889年共同创立了国际刑法同盟,该同盟章程确认,刑法应吸收人类学和社会学的研究成果;刑罚不是与犯罪作斗争的唯一手段。这表明了超越于古典刑事政策观念的现代科学刑事政策观念的正式确立;表明了人类社会的单一的古典刑事政策历史的结束,一个新的以社会预防为主、辅之以惩罚的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的开始,是具有历史阶段性的里程碑。李斯特本人将刑事政策界定为“国家与社会据以组织反犯罪斗争的原则的总和”,⑩ 并提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与上述观点相一致,李斯特反对古典刑事政策论者把犯罪作为一种纯粹的规范性事实而加以形而上学的研究(抽象思辨),而是夸大把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加以社会学、统计学、
心理学、人类学等方面的科学研究,以为“假如不是从犯罪的真实的、外在的表现形式和内在原因上对犯罪进行科学的研究,那么,有目的地利用刑罚——与犯罪作斗争的武器——充其量不过是一句空话”。(11) 由犯罪人类学派态度转向犯罪社会学派态度的菲利,固然没有直接使用刑事政策以及社会政策概念,但在夸大寻找刑罚之外的其他间接的、更为有效的防卫手段——菲利称之为刑罚的替换措施——来防止犯罪(而不是威慑或报应犯罪)这一点上,与李斯特的观点十分一致。(12) 以犯罪学研究为基础,科学地处理和预防犯罪;夸大预防重于惩罚,并夸大犯罪社会政策在预防犯罪中的作用,是李斯特以及菲利等人刑事政策思想的基本特征。
大学排名 当代法国刑法学家安赛尔可谓为刑事政策理论的集大成者,他把自己的刑事政策理论名之为“社会防卫论”。从渊源上讲,社会防卫思想可以追溯至古希腊的柏拉图、中世纪的奥古斯丁,但是,现代意义上的社会防卫论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作为对“极权政治的反动”和对践踏人权的纳粹政权的法治反思而出现的刑事政策理论,因此,安赛尔又把自己所倡导的社会防卫论称作“一场人性主义的刑事政策学运动”。(13) 按照安赛尔的解释,“社会防卫”一词的本义是保卫社会免受犯罪侵害。在历史上很长的时期内,社会防卫一直建立在严厉打击犯罪的刑法制度的基础上,自19世纪尤其是19世纪末起,随着人文科学的发展、犯罪学以及刑罚学的产生,人们开始对刑罚制度的目的及其公道性提出质疑,发现除刑罚之外,对于犯罪还有很多极有价值但不一定带有惩罚性质的反应方式。于是,“社会防卫”有了新的含义和新的价值,并取得了相对于刑法和刑罚的自主地位,“一场极大的思想运动随之产生”。(14) 社会防卫运动是一场思想运动、立法运动和改革运动,它坚持三大基本观点:一是对现行与犯罪作斗争的制度进行批判性研究;二是联合所有的人文科学对犯罪现象进行综合性研究,反对对犯罪进行单一的刑法教条主义式的研究,反对把刑法作为解决犯罪题目的唯一手段;三是在对现行与犯罪作斗争的制度进行批判性和综合性研究的基础上,构建一个果断反对传统报复性惩罚制度和坚持人性主义态度的崭新的刑事政策体系。(15) 在安赛尔的观念中,刑事政策应当是一种超越于刑法之外并凌驾于刑法之上的社会组织反犯罪斗争并旨在保护高尚公民的艺术与战略。当然,安赛尔的社会防卫论也带有明显的折衷色彩,它是综合吸收古典刑事政策理论和现代科学意义上的刑事政策理论的公道成分构建而成的刑事政策理论,因而被称为“新社会防卫论”。他的这种新社会防卫论既区别于意大利实证学派和以李斯特为代表的刑事社会学派提出的刑事政策理论,又区别于意大利刑法学家格拉马蒂卡(Filippo Gramatica, 1901-1979)的激进社会防卫论。(16) 它一方面在相当大程度上接受古典刑事政策所赖以建立的自由意志论犯罪观,另一方面又反对对犯罪作抽象的刑法教条主义的研究,果断主张对犯罪进行综合性的科学研究;它一方面主张超越刑法,在刑法之外熟悉犯罪和寻求犯罪对策,另一方面又不放弃刑法,把刑罚作为犯罪对策的手段之一;它一方面容纳古典派的道义责任论,反对实证学派的社会责任论,另一方面又主张刑事责任的根据应当是行为人而不是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