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7)
2017-10-25 03:08
导读:6. 兼容并包。综合是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体系的一大特性。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体系包容、整合了所有可以用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策略和手段。对于它的结
6. 兼容并包。综合是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体系的一大特性。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体系包容、整合了所有可以用以预防和控制犯罪的策略和手段。对于它的结构性特征,可以做如下简略概括:刑法(刑罚)与公共政策为其不可或缺的两翼;国家正式控制与市民社会的非正式控制相依互补;作为价值(刑事政策观念)的刑事政策、作为策略或艺术(方针、原则)的刑事政策与作为工具(具体制度和手段)的刑事政策分层配套。
总之,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政策的本义,树立科学的刑事政策观念,是我国刑事政策研究需要破解的首要课题。
三、“刑事政策”概念的中文词语翻译题目
在我国,“刑事政策”已经被中国化了。题目是,这种中国化的结果如何却是需要我们认真关注的题目。
“刑事政策”是外来词。将其语义正确地用中文表达出来,使之不至于或尽量减少产生歧义,尽对不是一个简单的词语题目,而主要是涉及对概念本义作何理解的题目,必须重视起来,否则会严重地影响理论的发展。
现在我们使用的“刑事政策”一词,
外语的表示是:原来的德文是" Kriminalpolitik" ,法文是" La politique criminelle" ,英文是" Criminal policy" ,日语是“刑事政策”。中文是从日语中直接“拿来”用的,当然,也可以说,中文是从日语翻译过来的,反正两者的字形是一样的。至于中文的和日文的“刑事政策”两个词语是否“完全”对应无关紧要,由于我们要考察的是西文的原意。我国留学法国、对英、法文均有很深造诣的卢建平博士对原文有很好的考证,他指出:
“对比‘刑事政策’这一概念在中文不同语境下的不同内涵,我以为‘刑事政策’这一概念的中文译法是值得商榷的。西语中的‘刑事政策’,无论是德语中的' Kriminalpolitik' 或法语中的' la politique criminelle' ,其关键词‘政策’(politik或politique)均源于希腊语的‘城邦’(polis)。而在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看来,“城邦”(polis)是一种合作关系,是联合体或共同体,是以追求善业为目的的最高也最广泛的社会团体。“城邦”是这样一种合作关系,它的构成的一个关键方面,是人们分享某种有关善或正义的生活方式的概念。而“政治”就是对城邦内部公共视为的熟悉与治理,其目的就是为了追求善,所以在我看来,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又可以被称为“善治”。正是在这样的意义上,拉塞杰教授将‘刑事政策’界定为‘对犯罪这一城邦内部的特殊事务的熟悉与分析’,是一种反犯罪的“战略”。这样的含义显然是英语中的刑事政策(criminal policy)所不能包容的。法国著名法学家、刑事政策学家马克·安赛尔也曾多次指出,德语中的Kriminalpolitik或法语中的la politique criminelle与英语中的criminal policy是不完全对应的。所以,依笔者之见,将Krimibalpolitik或la politique criminelle译为‘刑事政治’比较合适。由于这里所涉及的是对犯罪现象这一公共事务的熟悉与治理,而在中文里边,所谓‘政’是大家的事或公共事务,而“治”是指治理或治理,所以一般地说,“政治”就是对公共事务的熟悉与治理,处于战略的位置,地位较高,而‘政策’一词多指策略,地位相对较低。我国刑事科学界对‘刑事政策’的理解之所以与国际通行的理解有那么大的差异,恐怕与这一译法的不当有关。但由于“刑事政策”一词使用已久,要想改变并非易事,只好从其“俗成”了。”(25)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把卢建平博士的观点概括起来就是:在“刑事政策”这个译文中,用“政策”一词来表达分歧适,由于中文的“政策”多指策略,比“政治”的地位低,用“政治”一词更符合原意。我们同意他对“政策”一词的否定意见,但是,不同意他用“政治”一词来代替“政策”的观点。由于,中文的‘政策’已经有很确定的语意,在中文的语境下,很难与原文的含义接近,甚至可能被误解。所以,必须找到一个更接近原意而又不轻易被误解的词语。而“政治”一词与“刑事”(外语即“犯罪的”)一起组成“刑事政治”或“犯罪政治”词组,固然可以传达出其中的政治含义,但是,假如不加说明,中国人无法理解这种词组的含义,达不到把外语翻译成中文的目的,同时,也不符合中文的表达习惯。由于,每个汉字都有自己的意思,这种特殊性决定了中文有“看文生义”的习惯性规则,即使对概念不下定义,仅对词语本身含义的理解,就可以大致理解词语所表达的概念的含义。中文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不重视对概念的确定和考察。这种语言的特殊性要求对表达概念的外语的翻译,必须是从词语所表达的概念的含义上往选择词语,而不是从词语的含义上往考虑词语的选择。这种中外文词语的对应选择,主要不是语意的题目,而是概念含义的题目。这样,在对词语进行选择时,在没有正确的对应词语的情况下,应当尽量选择不产生或少产生歧义的词语,这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则。事实上也正是如此。近些年来,我国在尽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完全按照我国政治生活中对“政策”一词的理解来理解西文的“刑事政策”的。其“严重”程度是:中国学术界在事实上已经差未几创造出一门有别于西文“刑事政策学”的、完全中国化的“刑事政策学”。这里的刑事政策中的“政策”是完全中国化了的。在这种情况下,希看不要把中国的“刑事政策学”看成是西文的“刑事政策学”。由于,在我们看来,西文的“刑事政策”在中文里最为接近的词语应当是“犯罪对策”。这种“对策”当然有政治含义,由于,犯罪对策本身就是个公共决策题目,就含有政治性。在我国,夸大这个概念中的政治要素不是主要的,主要的在于夸大它是“对策”,而不是“政策”,是包括“政策”在内的“对策”。在中文里,作为“政策”,是很难把普通的犯罪社会预防对策包括在其中的,而这正是刑事政策的灵魂。本文作者之一在1992年曾有过论述:“我国目前学术界对刑事政策概念的理解与国际学术界的理解有些不同,其来源在于对‘政策’一词的误解。我国一些人把‘刑事政策’中的‘政策’同政治生活中的政治概念相混同,这是不正确的。实在,按汉语的原意,‘刑事政策’就是犯罪对策的意思。但是,由于建国初有人把‘刑事侦查学’译为‘犯罪对策学’,使‘犯罪对策’这一术语已有了约定俗成的含义,不好另用;加之,港台和日本学术界都使用‘刑事政策’这一词语,所以就没有改的必要了。但是,应当按照国际学术界通用的概念含义来理解,否则,不利于我国学术走向世界讲坛;同时,也不利于学术本身的发展。”(26) 现在看来,科学就应当坚持科学精神,不能迎合或屈从于世俗的约定,否则有失于科学的严谨,甚至出现类似“以谣传讹”的情况。西文的“刑事政策”还是翻译成“犯罪对策”更符合原意,也更好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