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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应当是什么?——刑事政策概念解(4)

2017-10-25 03:08
导读:安赛尔的刑事政策理论代表了当今西方刑事政策运动的发展方向,当代西方不少有影响的刑事政策学家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安赛尔的刑事政策思想。例如,

  安赛尔的刑事政策理论代表了当今西方刑事政策运动的发展方向,当代西方不少有影响的刑事政策学家都不同程度地接受了安赛尔的刑事政策思想。例如,法国学者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固然重新启用了费尔巴哈的表述格式,却表达了与安赛尔基本一致的刑事政策思想:“刑事政策就是社会整体据以组织犯罪现象的反应的方法的总和,因而是不同社会控制形式的理论与实践。当然刑法依然存在,依然是刑事政策的最重要的核心、最高压区和最亮点。但在刑事政策的领域里,刑法实践并不是一枝独秀的,而是被其他的社会控制的实践所包围着。这些实践有非刑事的(如行政制裁),有非惩罚性的(如预防、赔偿和调解),甚至有非国家的(私人民兵的惩罚活动,国际大赦组织的***行动,或作为某些行业治理的纪律措施)”。(17)
  通过历史性考察,我们发现,那种建立在对犯罪的规范分析和形而上学研究基础之上、作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技术的古典刑事政策,由于它依附于刑法,没能跳出刑法的小圈子往审阅和批判刑法并超越刑法而构建一个更为有效的犯罪对策体系,因而与其说它是刑事政策,不如说它是刑法的一个附属部分或辅助知识。事实上,作为刑事立法司法技术的刑事政策,早在费尔巴哈提出刑事政策概念以前就或粗疏或精巧地一直存在着,也就是说,作为刑事立法司法技术的刑事政策从来就不是一个新的事物。费氏的这种刑事政策观念并不是什么新的创造,只不过是对当时的以单纯的刑事惩罚致力于解决犯罪题目的古典刑事政策实践的理论概括。他对刑事政策概念的提出以及古典刑事政策观念的形成,并没有促成那种超越于刑法、具有独立自主地位的刑事政策的诞生。到了19世纪末,当刑事政策概念被赋予现代的科学内涵之后,刑事政策才真正被注进生命之魂并获得独立自主的品格。因此,就其本义来说,刑事政策应当是现代意义上的科学的刑事政策。它建立在犯罪学以及其他人文科学基础之上,夸大以科学的态度以及法治和人性主义的态度来有效地处理和预防犯罪。当然,我们在肯定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的同时,并不排斥刑事立法司法技术的运用,相反,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应当包容刑事立法司法技术。不过,需要明确的是,现代科学刑事政策所包容的刑事立法司法技术不是那种偏执于刑法教条主义态度的“自闭型的”刑事立法司法技术,而是一种建立在犯罪学以及其他人文科学基础之上的“开放型的”刑事立法司法技术。换言之,惯常于对刑事政策持狭义理解的刑法学家们或刑事政策学家们,应当摆脱刑法教条主义以及抽象思辨的研究方式,以开放的、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来研究刑事立法司法技术。以往,不少刑法学家和刑事政策学家以为,广义刑事政策(实即现代意义上的刑事政策)范围过于宽泛,不具有研究的实际可能性,因而把刑事政策的研究范围局限在刑事立法司法技术层面。这种做法无异于因噎而废食、以技术来否定价值,以研究者的能力为标准来决定刑事政策是什么,把一个客观题目当作主观题目对待,把一个实践题目混同于学术题目。刑事政策观念不是内容“宽”与“窄”的学术分类题目,而是对具有时序性的即历史阶段性的刑事政策的发展质量和水平题目的判定和选择题目。其要害不在于研究范围宽窄的学术性上,而在于自觉或不自觉地站在了刑法教条主义态度、在于对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的有意或无意的拒尽,在于是要选择效益好的先进的还是效益差的落后的刑事政策的题目。以这种态度和方法研究刑事政策以及刑法,其结果只能是把古典主义框架下的刑法修补、加工得更为精致,而无法实现刑法精神或刑法基本态度的革命性转变。为了有效地减少犯罪,为了刑法的现代化,无疑,我们应当坚持现代的科学的刑事政策观念。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二、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的内容与特征
  现代科学的刑事政策是建立在对犯罪现象科学熟悉基础之上的关于犯罪的处理与预防的价值、策略与手段的总和。现代的科学的刑事政策首先是科学性。它以对犯罪现象的科学研究和熟悉得出的结论为基础,确立刑事政策观念,使犯罪对策具有科学根据,使它极大地避免了盲目的崇拜于单一的惩罚对策,历史性地使犯罪对策具有科学性。然后,它又是一套价值体系,即关于人与社会、关于犯罪及其处理的基本观念、态度与取向。这种基本观念、态度与取向具有刑事政策之魂、刑事政策之母的“元政策”意义。再者,它是一套具体的、操纵性的犯罪处理与预防的策略和艺术,举凡一切有助于对付犯罪的战略战术、方针原则、制度体系以及措施手段,都可以包容于其中。人性善还是人性恶?社会是建立在价值一致的基础之上,还是建立在价值冲突的基础之上?犯罪的本质及其原因是什么?刑罚的本质及其功效如何?应当凭借刑罚来报应、威慑犯罪,还是应当采取救治手段来矫正罪犯,或者采取综合性的措施来科学地预防犯罪?这些都属于价值层面的刑事政策。与之相对应,诸如刑罚世轻世重;德刑并用、德主刑辅;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综合治理以及“严打”;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少杀慎杀;为反犯罪而设的或者有助于反犯罪的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具体的法律制度;监狱行刑、***的治安治理及居民的社区防卫,等等,均属于具体的刑事政策。作为价值的刑事政策,为反犯罪活动提供的是基本方向和基本路径,对于具体的刑事政策具有指引作用。有什么样的关于人性与社会本质的假设、关于犯罪及其处理的观念、态度和取向,就会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的反犯罪策略和行动。例如,基于相对自由意志论犯罪观,便有了基本上属于客观主义的、行为主义的和报应刑论与威慑刑论色彩兼而有之的中国现行刑法;同样是基于相对自由意志论犯罪观,便有了独具中国特色的“严打”斗争。对于作为价值的刑事政策与具体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笔者完全同意下述观点:“较之与犯罪作斗争的具体行为规范——实体法或程序法规范而言,刑事政策本质上是一种决策理论。其基本功能或主要价值不在于反犯罪活动的操纵层面,而在于在组合型价值观念的指导下对全社会反犯罪活动的基本方向、基本路径、基本形式和主要手段进行规划和指导;在于对反犯罪活动的主要环节的资源配置(组织结构、权限、人、财、物等)进行调节。因此,对刑事政策而言,真正重要的不是作为刑事政策外在形式的某些原则、方针或具体措施,而是以这些原则方针或措施作为载体所直截了当地表达出来的国家与社会对付犯罪的意志倾向。这种以多种价值趋向为原型组合而成的意志倾向不仅赋予了刑事政策表现形式的相对抽象性和灵活性,而且也是刑事政策得以对反犯罪活动因时、因地、因人的不同或因情势变化进行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的有效调节,使之在合目的性的轨道上持续运行的真正根据所在。舍此,就抽掉了刑事政策的实质内容”。(18)现代的科学刑事政策,还具有以下明显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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