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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伊拉克战争看国际法上的自卫权的发展律毕(3)

2017-10-29 04:58
导读:三、联合国自卫权的现行条件的缺陷和完善 现行的国际法是否定“先发制人”的自卫的,即对于存在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威胁的情况下的自卫。但是,随


三、联合国自卫权的现行条件的缺陷和完善

现行的国际法是否定“先发制人”的自卫的,即对于存在对本国的武力攻击的威胁的情况下的自卫。但是,随着当今技术的迅猛发展,一个国家想要对另一个国家进行打击可以在极短的时间内发动,而另一国家在得到确实进行攻击的情报或存在严重威胁的情况下,要求其必须等到武力攻击开始之时才可以进行自卫就难免有欠公道之处。
《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文译本)以为,“固然预先性自卫行动通常是非法的,但是,并不是在一切情况下都是非法的,题目决定于事实情况,特别是威胁的严重性和先发制人的行动有真正必要而且是避免严重威胁的唯一;预先性自卫可能比其他情形更加需要符合必要和比例的条件。在现代敌对行动的条件下,一国总是要等待武力攻击已经开始后才采取自卫行动,是不公道的。” 德国的马兰祖克教授提出,“面对明显即将发生的来自他国的武力攻击,在所有可利用的外交手段皆已用尽之后,作为一种严格限制的例外,预防性自卫权是存在的。” 我国的著名国际法专家王铁崖教授在其著作中也以为,在原则上,自卫权行使的条件不包括武力威胁,除非武力威胁到了不采取武力不能消除的程度,然而也只能作为自卫的例外。
因此,笔者以为要美英对伊拉克战争的是否正当,必须看其对自卫权的行使是否符合国际法的有关规定。依上所述,这场对伊战争显然是违反现行的国际法的。但是,由于随着苏东巨变以及世界和科技的高速发展,联合国的作用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而国际法也是一门不断发展的学科,以往对于一些国际法概念的理解也是随着世界的发展而相应变化的。在当今世界,诸多国家拥有核武器,核技术或者其他先进的武器,使得其他国家面临一种潜伏的危险。假如必须要求一国只有在受到武力攻击时才行使自卫权,则有可能贻误时机,甚至面临亡国的可能。因此,笔者以为应当答应该国面临严重威胁并且只有预先采取行动才是避免这种严重威胁的唯一方法时,可以行使自卫权。但同时,又暴露另外一个题目,即应该由谁来判定这种威胁的严重性。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关于这个,《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文译本)以为,“在实践中,每一个国家先自行判定自卫的必要是否已经发生。” 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周鲠生先生在“战争权之的限制”一文中指出,“依《非战公约》谈判者凯洛格的说法,关于自卫战争,国家自己是唯一的判定者。而美国元老院外交委员会的报告也是同样的说法。” 但是,假如把对于自卫必要性的判定权完全交给国家,也会使得国家在进行判定的过程中过于主观,从而可能滥用自卫权并对其他主权国家造成侵犯。因此,十分有必要由联合国安理会来终极判定是否符合自卫权行使的条件。正如《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中文译本)所指出的,“除非取消自卫观念作为法律概念,或者听任自卫概念被用为掩盖故意违反法律的行为,自卫行动的正当性题目适宜于也应该最后由一个司法权威或一个团体(如联合国安理会)予以断定。假如有关国家拒尽将这个题目交付公正决定,或不遵守公正决定,这种情形就可能是在自卫行动的伪装下违反国际法的初步证据。”
对于这个题目,有的学者以为可以将国际法上的自卫权与国内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相对比,以为可以鉴戒刑法上属于防卫错误的两个概念:假想防卫和防卫不适时 。但是,笔者以为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不同的。国际法主要解决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主要是针对国家而言;而国内刑法主要是针对人(也有的国家还包括法人)而言。假如在国内刑法的层面赋予自然人可以在符合某种条件的时候对确实预见到的危害进行防卫的话,那么这种权利在现实中是及其轻易被滥用,也无法为行使这种特殊的权利而设定相应的监视机制,而且对他人的正当权利也是一种非常不可预见和潜伏的危险。但是,在国际法层面就有所不同。国家若采取某种国家行为,其决策本身需要一定的时间。并且,现存的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对其进行必要的监视。这比国内机关对自然人的监视要更具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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