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根本违约与合同解除的关系律毕业论文(6)
2017-11-02 02:26
导读:3.迟延履行与合同解除。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应首先取决于迟延是否严重。从各国立法来看,确定迟延是否严重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
3.迟延履行与合同解除。迟延履行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应首先取决于迟延是否严重。从各国立法来看,确定迟延是否严重应考虑时间对合同的重要性。假如时间因素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至关重要,则违反了规定的交货期限将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答应合同解除。假如时间因素对合同并不重要,迟延造成的后果也不严重,则在迟延以后,不能以为迟延造成合同目的落空而解除合同。当然,在确定迟延是否严重时,还应考虑到迟延的时间是非、因迟延给受害人造成的实际损失等。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迟延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还应区别几种情况分别处理:第一,双方在合同中确定了履行期限,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后,债权人可以不再接受履行。在此情况下,期限条款已成为了合同最重要的条款,因此,债务人一旦迟延,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假如履行期限构成了合同必要的因素,不定期履行,将会使合同目的落空,则迟延后应解除合同。例如,对于季节性很强的货物,假如迟延交货,将贸易销售,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第三,迟延履行以后,债权人能够证实继续履行无任何利益,也可以解除合同。如债权人证实,由于债务人迟延时间过长,市场行情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使债权人蒙受重大损失,则应答应解除合同。当然,假如迟延时间很短,市场行情在履行期到来时已发生变化,买受人在按时得到货物的情况下也要遭受与迟延履行相同的后果,则不能以为迟延已造成不利益。第四,履行迟延以后,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以公道的宽限期,在公道的宽限期到来时,债务人仍不履行合同,则表明债务人具有严重的过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1)i]
4.部分履行。部分履行是指合同履行数目不足。在部分履行情况下,债务人已经交付了部分货物,是否导致合同的解除?我们以为在此情况下,应限定合同的解除。一般来说仅仅是部分不履行,债务人是可以补足的。假如因部分不履行而导致解除,则对已经履行部分作出返还,也将增加很多不必要的用度。所以除非债权人能够证实部分履行将构成重大违约、导致违约目的不能实现,则一般不能解除合同。假如当事人能够证实未履行的部分对他没有利益,而已经履行部分是他所需要的,则不必采用合同解除的方式而采用合同终止的方式,就可以有效地实现其利益。当然,在决定部分不履行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多种因素。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的价值或金额与整个合同金额之间的比例。例如,出卖人应交付1000斤苹果,仅交付50斤,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则应构成根本违约。假如交付不足部分极少,或者仅占全部合同金额的极少部分,不应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面,应考虑违约部分与合同目标实现的关系。假如违约并不影响合同目标的实现(如出卖人交付的不足部分数目不大,且并未给买受人造成重大损害)不应构成根本违约,但是,假如违约直接妨碍合同目标的实现,即使违约部分价值不高,也应以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如在成套设备买卖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缺少,可能导致整个机器设备难以运转。再如,由于合同规定的各批交货义务是相互依存的,违反某一批交货义务就不能达到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那么对某批交货义务的违反则构成对整个合同的根本违反。当然,假如某批货物的交付义务是相互独立的,则对某批交货义务的违反一般不构成根本违约。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根本违约的概念,对各类严重的违约行为作出了正确的概括,尽管它不是一种新的违约形态,但它对违约形态的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根本违约将合同后果与合同目的实现结合起来,以此作为确定违约严重性的依据,从而为确定解除合同的要件、限定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奠定了基础。在一方违约以后,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限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对于鼓励交易、维护市场的秩序和安全等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作者单位:人民大学〕
(责任编辑:张学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