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存在的题目与采取的对策律(2)

2017-11-03 01:48
导读:(四)在自身监视方面规定不、不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以


  (四)在自身监视方面规定不、不完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以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里就涉及到一个关键性题目就是“发现确有错误”。那么,“确有错误”的内涵与标准是什么?究竟由谁来评判“确有错误”?另外,上级法院指的是上级人民法院院长,还是业务审判庭或是审判委员会?这些题目在民事审判监视工作中均缺乏应有的依据并轻易造成混乱。

  (五)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主体的规定是多元化。

  ,我国《民事诉讼法》固然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再审程序、人民法院和人民***依职权发起再审程序,但发起再审程序的主体对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决定是否启动和发起再审程序各有各的标准,造成不同的主体提起再审的可能性也就加大。

  (六)对人民***行使民事抗诉权的规定太笼统。

  固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视,但该法并未规定抗诉后的再审法院、抗诉的次数、当事人未上诉的案件人民***能否根据当事人的申诉行使抗诉权的题目、人民***对民事案件抗诉的适用范围以及人民***行使抗诉权启动再审程序后其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如何,这就给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抗诉案件带来一定的难度。

  (七)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在承担诉讼用度的题目上没有明文规定。

  目前,当事人对已生效的裁判不服而申请再审都无须预交和承担诉讼用度,这样,某些当事人为逃避诉讼费的负担,放弃上诉权,而提出再审申请,热衷于打“再审官司”。同时,再审申请依法被驳回后都无须承担诉讼用度和承担任何义务与责任,这样就轻易造成上诉率低,再审申请率高的弊端,也轻易给人民法院增加诉讼本钱,不符合诉讼的之原则,等等。 (科教作文网 zw.nseac.com整理)

  二、针对民事审判监视程序中存在的题目应采取的对策

  改革与完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首先,应该从维护司法公正这一主题出发,明确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在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审判独立中的地位与作用;其次,要从便利于人民法院优质审理的原则出发,从防止和克服当事人滥用申请再审、人民***滥用抗诉权、人民法院滥用职权而启动再审程序等方面来考虑。

  (一)必须确立与贯彻审判监视程序正当、优先的原则。

  所谓审判监视程序正当优先,就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一审或二审生效而被依法提起再审程序并作出裁决后,司法的科学性、严厉性、权威性业已体现,在没有特别例外的情况下,应当尊重最后的再审审判程序,不可再用同一程序往重复与冲击这种业已优先重新组合的程序价值。确立与贯彻审判程序正当优先的原则,其理由是,每一个案件都是依法优先组合,并由群体法官(如合议庭成员、审判委员会)所操纵的,因此,应当有理由相信它是有尽对权威和终极价值的。适用这一则审理的案件并不是指审判实践中并没有违反法定程序和其他的情形,而是指一个案件经过再审程序审理后,所作出的判决、裁定就应当确定了,不应再纠缠。确立这种原则审理案件的目的,是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规定两审终审的原则,克服法定监视部分如人民***所提出抗诉、人大常委会和人大代表对个案提出监视所引起的再审程序,同时,也可以减少人民法院自身行为所再次引起再审程序的产生。因此,这种审判原则既是尊重和反映审判工作的,同时又是尊重法官的自由心证能力及其劳动价值的体现。事实上一个案件假如经过基层法院一审、中院二审,又经中院提起再审、省高院又再次作出提审,这种不断更迭法院裁判文书的做法,不仅体现不出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两审终审制,而且也很不信任、不尊重前两级法院法官的能力与劳动,势必动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公正审判的信心,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随着我国法官队伍的专业化、精英化,并随着法纪监视的进一步完善,确立这种审判原则将越来越显示出其价值与魅力。
上一篇:侵害物权的责任方式研究律毕业论文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