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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存在的题目与采取的对策律(4)

2017-11-03 01:48
导读:(四)应当确立与贯彻再审案件为上一级法院审理的原则。 民事审判监视是司法救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程序,也是把握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


  (四)应当确立与贯彻再审案件为上一级法院审理的原则。

  民事审判监视是司法救济的一个极为重要的程序,也是把握案件质量的最后一道防线,因此,它必然是一种高品位、高档次、高水平的检验、督查、复核及认定和适用法律的专业性工作。这就决定了审理再审案件的合议庭成员其素质与水平必须高于原审的审判职员,且其组合必须是优化的,其审理必须是优质的。由于不这样就不足以进步审判监视的权威和效力。但现行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规定,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是由作出生效裁决的人民法院来受理的做法是不的。由于很多案件在此之前业已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现行民事再审程序的规定,提起再审的案件又经原审判委员会来讨论决定与裁判,从逻辑上来讲,这种作法都是不妥的,由于自身否定自身必竟是有限、不彻底的。因此,存在这种弊端就大大有违民事审判监视的初衷与目的。

  我们以为,改革与克服这种弊端,采取的科学对策是实行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原则,审理期限及程序均依照二审程序,即基层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决,如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案件由中级法院审理,中级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决,如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案件由高级法院审理,高级法院作出生效的裁决,如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这样做的好处是:1、可以节约再审本钱,减少不必要的累讼。2、克服上级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时在操纵上存在的弊端,即避免个人利用上级法院这个幌子,随意指使下级法院以达到个人之目的。3、能从根本上有效地进步民事审判监视的权威与效力。上级法院不论是业务水平还是所处的地位都高于下级法院,由它来审理再审案件既可达到优质审理的目的,又可以避免自身否定自身的题目。4、可以减少在民事审判监视程序中公权对私法的干涉。民法属于私法,其主张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同等的。民事审判监视程序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决,发现确有错误,以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这种规定显然有违于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的自治原则、处分原则。而确立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原则后,由于是提审,所作出的裁决是终审裁决,当事人不能行使上诉权,并由此减少与克服公权对私法的干预,当事人处分权不对等弊端。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实行再审案件由上一级法院审理的原则,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将做相应的调整: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以为需要再审的,应当建议上一级法院审判监视庭讨论决定。2、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进行提审。3、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视程序审理的案件所做出的判决、裁定都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再行提出再审申请,也不得再行向人民***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抗诉。这一原则与下述的原则相适应。

  (五)对再审程序应实行一次再审不再受理的原则。

  审判是非常严厉的工作,再审审判更是严厉之严厉的工作。一个案件多次反复的审理,不仅使当事人无所适从,而且也会使人们对国家法律和司法程序产生怀疑,并使该案件确定的法律关系长期得不到承认、实现和稳定,不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加上现行的《民事诉讼法》没有对再审次数加于限制,致使大量无期限限定的再审申请亦以再审案件的形式时刻挑战着终审裁判的法定效力。固然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的期限为两年,但不明确规定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申请再审次数和未规定人民***提起抗诉、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再审的时间与次数。为了进步民事审判监视的质量与权威,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以免造成累诉,对再审程序应实行一次再审不再受理的原则,即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只能给当事人一次性的司法救济机会,不论是当事人提出申请再审,还是向人民***提出申诉请求抗诉,或是法定机关如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人大代表对个案提出监视意见启动再审程序,时间均为生效裁判的两年内,且只能是一次。要么当事人自己申请再审,要么当事人通过人民***提出抗诉,任何一种渠道启动再审程序成功后,不可再有第二种启动再审程序的途径,即对生效裁判启动再审程序主体的多元化改为一元化。这样规定,有利于进步审判监视工作的效率、效益,有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稳定,可以从根本上克服人民***的多次行使民事抗诉权,从而进步人民法院与法官的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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