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视程序存在的题目与采取的对策律(5)
2017-11-03 01:48
导读:(六)应当明确规定抗诉的适用条件和抗诉的范围。 固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对民事案件行使抗诉权的适用条件,但本条规定与该法的
(六)应当明确规定抗诉的适用条件和抗诉的范围。
固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人民***对民事案件行使抗诉权的适用条件,但本条规定与该法的第179条规定确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适用条件是相同的,而这些规定既不符合实际,又缺乏有说服力的依据。为了进一步明确人民***行使民事抗诉权的适用条件,应当对本条文作出具体的规定,其规定应与上述第(三)点规定确当事人申请的再审条件是一致的,以便人民***在司法实践中轻易把握和适用。由于《民事诉讼法》未规定抗诉后的再审法院,因此有必要规定抗诉后的再审法院应当明确为作出原裁判的上级法院,且抗诉的次数只能一次;对于当事人未行使上诉权的而在裁判生效后又向上级人民***申诉请求其抗诉,人民***一般不予受理。固然《民事诉讼法》末规定人民***的出庭职员在庭审中的权利义务,但人民***在行使民事监视中主要是代表国家启动再审程序,其标志是宣读抗诉书,因此有必要规定出庭的检察职员不宜参与一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质证,更不能参与法庭辩论,只能在法庭最后陈述阶段作补充发言和对庭审活动是否违法提出口头或书面意见。由于民事权益是一种私权,当事人有权处分,国家不便过多干预,否则不利于同等地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但是,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民事案件,应实行国家干预,对这部分事实,出庭的检察职员可参与法庭调查,并发表出庭意见,以及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可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对于人民***行使民事抗诉权的范围,应当明确限制为:对诉讼程序是否违法,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是否存在各种违法违游记为以及原生效判决、裁定是否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而对纯属当事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民事案件,一般不属于人民***抗诉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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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当确立与贯彻申请再审须预交诉讼费的原则。
当确立再审案件由上级法院审理的原则后,败诉一方确当事人肯定会利用各种渠道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再审,这势必增加上一级法院的工作量和国家的诉讼本钱;同时,假如仍按照当事人申请再审无须预交诉讼费的作法,则势必造成很多当事人在一审判决后不上诉,而是等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因此,克服和解决这种弊真个是:申请再审一律实行预交与原审诉讼费数额相同的原则。确立与贯彻这一原则是符合审判工作的,由于败诉一方以为自己有理,提出申请要求再审,让他预交原审相同数额的诉讼费,假如他在再审程序中胜诉了,则承担诉讼用度的是对方而不是他自己;假如他在再审程序中败诉了,则承担预交诉讼用度的是他本身。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制止与约束再审申请人随意地行使申请再审的行为。当然,假如是申请再审确当事人因一时困难,无法预交申请再审的诉讼费,则应当按照诉讼费缓免交的方法处理,否则应当参照《人民法院诉讼费治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不予受理。
总之,审判监视程序正当、优先原则与再审案件为上一级法院审理原则及一次再审不再受理原则都是有机联系、互为因果关系的,并同一在一个共同价值目标上的-维护司法的权威性、稳定性,而举证有限原则、申请再审须预交诉讼费原则是为上述三个原则所服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