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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未还”题目探讨律毕业论文

2017-11-04 01:04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挪用“未还”题目探讨律毕业论文论文模板,格式要求,科教论文网免费提供指导材料: 【关键词 】 挪用行为
【关键词 】 挪用行为 超过三个月 案发前 未还 回还
【提要】挪用案件侵犯了财产的使用权,由于界对如何理解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存在较大的争议,实践中对这类案件的处理较难把握,本文对比不同观点,从理论和实践两个角度就这一进行探讨并且提出挪用行为应当始于***或单位的资金被犯罪嫌疑人挪作他用即由原来的单位使用改变为个人私用,而终于犯罪嫌疑人将挪用的***或资金回还单位即由个人私用恢复为单位使用,只要案发前犯罪的形态没有改变,就不应以其作为挪用行为终止的时间,对案发后未还的时间仍应计进挪用未还的时间。近日,在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诉与不诉的题目时,出现了较大的分歧。案情是这样的:2002年6月份,胡某受聘一供电所电工,负责该供电所辖区一村的用电安全、抄表及收费工作。期间,胡某先后将所收的电用度于个人购房等。经供电所财务与胡某核对,截至2003年3月底,由胡某经手收取应缴但未缴给供电所的电费115000元。随后,胡某外出失往联系,供电所职员多次找其未果。2003年6月中旬,胡某电话委托其妹将屋子卖出后回还供电所55000元。2003年9月24日,供电所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04年1月2日决定立案侦查。2004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向胡某的妻子提取剩余的赃款60000元。
固然 1997年刑法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6日颁布了《关于审理挪用***案件具体若干题目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但是,无论是刑法理论还是刑事实务,仍一直在沿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于1989年11月6日颁布的确《关于执行〈关于惩办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若干题目的解答》〈以下简称两高解答〉,特别是对于“挪用***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中的“超过三个月未还”应作如何理解存在众多不同的观点。
(转载自中国科教评价网www.nseac.com )

第一种观点以为:两高解答中“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分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行为人挪用行为终止的时间应为案发时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分或者有关单位发现时,只有在此前挪用未还的时间才能计进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时间,而此后未还的时间应属司法机关、主管部分或者有关单位对其追缴赃款的时间,不应计进挪用未还的时间。持这一观点的人直接引用两高解答,未对其条文前后的语义予以全面而必要的理解。按这一观点,胡某虽有利用经手收取电费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电费挪回个人使用的行为,至2003年3月底供电所与其核对发现而案发,但其在2003年3月前从何时开始挪用,至案发时即2003年3月底前“未还”的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无法查清,全案确实难以认定,应作存疑不起诉。
第二种观点以为: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时间后限,“是指从挪用时到被追查,时间已超过三个月”。挪用案发后未必就立即被有关部分追查,以时间期限,“案发前”不即是“追查前”。假如将时间后限限制在“案发前”,则“案发后”至“追查前”这段时间呈现空档,这段时间回还所挪用***的行为无法适用法律①。持这一观点的人将挪用行为终止的时间界定在被追查时,但因对何时为追查时,以谁为追查主体没有明确,实践中仍难以把握。如本案,假如以供电所发现并追讨为追查时即2003年3月底,则无论胡某是否回还其行为都难以认定为犯罪应作存疑不起诉;而假如以司法机关的立案侦查为追查时即2004年1月2日,则对胡某挪用的115000元应全部认定为犯罪并起诉。这种以追查时来确定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在实践中随意性很大,会出现供电所越早报案公安机关越早立案侦查胡某越有可能在不回还的情况下不构成犯罪的现象。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编辑发布)


第三种观点以为:挪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立法规定表明,挪用***在三个月期限内已退还的,不构成犯罪。但是只要行为人挪用***未还,期限超过三个月的,就符合挪用***罪的法定构成要件,至于未还期限超过三个月以后,挪用人还与不还,自愿还与强制还,已不是罪与非罪的法定界限,而是量刑题目了②。持这一观点的人显然没有将行为人挪用行为终止的时间界定在案发时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分或者有关单位发现时,而是以挪用行为人实际回还的时间作为挪用行为终止的时间,依据这一观点,胡某在2003年3月底前已经利用自己经手收取电费的职务便利,将收取的电费115000元挪回个人使用,尽管挪用的起始时间无法查清,但至少可以从供电所财务与其核对时即从2003年3月底开始计算。除2003年6月中旬委托其妹将屋子卖出后回还的55000元确实无法查明并证实其被挪用时间是否超过三个月未还,可作存疑不起诉以外。对于其余至2004年3月15日才回还的60000元,应认定为挪用资金回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并应予以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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