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否认律毕业论文
2017-11-04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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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证实责任分配是
[摘要]证实责任分配是民事诉讼中的核心,一旦明确这一题目,就可以分清诉讼中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事实的不同主张是抗辩还是否认。国内界鲜有对抗辩和否认进行深进。本文试图通过对抗辩和否认的定义和,澄清诉讼理论中一些极易混淆的概念,以利于司法公正化和程序化。本文中一些新奇的观点可能尚未具备扎实的理论基础,但至少为研究同类题目提供了新的思路。
[关键词]证实责任 主张 反驳 抗辩 否认 反诉 反证
一、题目的提出
案例:某甲起诉某乙,要求某乙偿还欠款1.5万元。某甲提供某乙出具的一张2万元欠条,并称某乙还偿还5000元,尚欠1.5万元。某乙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曾委托某甲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卖掉,某甲并未将卖车所得的价款1.8万元交付给某乙,因此这1.8万元是偿还其所欠某甲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的。某甲对收到某乙的卖车款1.8万元没有异议,但又称这1.8万元是某乙用于偿还其欠某甲另一笔债务的,本案的1.5万元某乙并未回还,某甲对自己的这一主张并无证据证实。法院应如何作出判决?
本案的焦点在于是否可以认定被告摩托车出卖的价款1.8元属于被告偿还1.5万元借款本金和利息。
一种观点以为:无论是根据要件分类说还是待证事实分类说,被告应承担主张1.5万元本息被偿还的证实责任,现被告对偿还这一事实未达到“盖然性占上风”的证实标准,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应判其偿还1.5万元债务的本金和利息。[1]另一种观点以为:原告必须证实原被告之间还存在另一笔债权债务关系,假如这一事实处于事实不清或真伪不明,则应由原告承担不利后果,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
笔者以为,上述题目的解决不在于采用何种证实责任分配学说加以解析,而在识别被告针对原告主张的反驳是抗辩还是否认、原告针对被告反驳的第二次主张是抗辩还是否认。只有弄清这两个题目,才能正确运用证实责任分配理论对案件作出判决。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二、现行法和证实理论的困惑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理论界把该规定概括为“谁主张,谁举证”,长期以来将其视为证实责任分配的原则。这种类似法谚的简便易记的说法,已经被广泛普遍地接受。
“谁主张,谁举证”的核心在于诉讼当事人都负有证实责任。无论他是原告、被告还是第三人,谁主张一定的事实(包括肯定事实和否定事实),谁就有责任提供证据证实该事实。[3](P. 190)
然而,随着对证实理论研究的不断深进,尤其是随着大陆法系德、日等国的证实理论研究成果陆续被先容到,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对“谁主张,谁举证”提出质疑,以为从司法实际来看,该规定并不能解决实际题目。[4](P. 143)
例如,在一起债务纠纷案件诉讼中,原告说被告借了其500元,而被告说没有借,这时双方当事人的说法都是主张。但是,当是否借了500元这一事实真伪不明时,法院不能判决双方当事人都胜诉或都败诉,只能判决主张债权成立的原告败诉。这时,“谁主张,谁举证”并不能正确指引判决结果,由于双方从借贷事实的正、反两面提出主张,按该原则双方都承担证实责任,这显然是不可行的。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经不起实践考验的。[5](P. 230)
或许可以进一步辩解:在上例中,原告以为债权成立才是主张,而被告对这一事实的反对并没有形成新的“主张”。[6](P. 339) 这种辩解还是无法解决下例中的题目。
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诉讼中就财产分割出现分歧,原告以为家中的电视机是共同财产,被告则以为该电视机是婚前由个人购买,属个人财产,双方均无法充分证实各自的主张成立。法院此时是否可以依“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
(科教论文网 lw.nSeAc.com编辑发布) 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由于法院无法判决该电视机既不是共同财产也不是个人财产,只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应认定该电视机为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可见,当事人并不是对自己的任何主张都要承担证实责任。因此,有学者建议从诉讼法中删除“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定。[5](P. 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