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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否认律毕业论文(3)

2017-11-04 01:01
导读:2、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依区分标准又可分为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推定事实说。其中消极事实说影响最大,它把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


2、待证事实分类说。该说依区分标准又可分为消极事实说、外界事实说、推定事实说。其中消极事实说影响最大,它把待证事实分为积极事实和消极事实,以为主张积极事实的人应承担证实责任,主张消极事实的人不承担证实责任。消极事实说的缺点在于:(1)对同样一个事实,有时无法按表述方式区别是消极事实还是积极事实,如“某人属于未成年人”可以表述为“某人不属于成年人”;(2)有时证实消极事实比证实积极事实更轻易,或者至少难易相当。如证实某人“在场”与证实某人“不在场”的难易程度是没有差别的。[5](P. 177)

3、要件分类说。该说依据实体法规定的法律要件事实不同种别分配证实责任,其中最有的是罗森贝克教授的规范说。他把所有与权利相关的法律规范分为彼此对立的两大类:一类是能够产生权利的规范,称为“基本规范”或“权利发生规范”,另一类是与产生权利规范相对立的“对立规范”,这类规范又可分为:(1)权利妨碍规范,指权利发生之初,对权利发生效果进行妨碍,使权利不能发生的规范,如无行为能力人;(2)权利消灭规范,指权利发生之后,能使已存在权利回于消灭规范,如债务的履行;(3)权利限制规范,指权利发生之后预备行使之际,能对抗权利进行遏制、排除的规范,如诉讼时效规定。[12](P. 104-107) 于是,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确当事人应对基本规范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证实责任,主张法律关系不存在确当事人应对对立规范规定的要件事实承担证实责任。

法律要件分类说自创立以来,对世界各国的证实产生了重大影响,并被很多国家立法或判例承认。尽管该学说有不少缺点,受到不少新说的攻击,但因其同一性、稳定性、可猜测性和易操纵性,仍应作为我国证实责任分配的基本标准。[5](P. 272)《证据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便是法律要件分类说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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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实过程

民事诉讼中的证实活动可以通过下列图示加以表述:

证据材料→要件事实→效果事实

一般教科书以为,证据是能够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但是这种源于《刑法》的定义并非十分。因此,本文所说的证据一般指证据材料,即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收集到的、欲用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 [10](P. 207)

要件事实指法律规范规定、可以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效果事实则指法律关系本身产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就是权利所产生、妨碍、消灭或限制的效果。在民事诉讼中,证据通常不直接证实效果事实成立,而是先证实构成该效果事实的各个要件事实成立。一旦这些要件事实得到证实,法官便根据实体法的规定(在法无明确规定时根据法理或常理),以为效果事实已经得到证实。因此,从要件事实到效果事实的过程,不是证实的过程,而是推理的过程。民事诉讼的证实主要是集中围绕要件事实来进行的。

某一效果事实也可以成为另一效果事实的要件事实,这时前一效果事实是后一效果事实的先决事实。[5](P. 109) 这在请求之诉中最为常见。例如,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对其人身损害进行赔偿,必须证实两点,一是被告构成侵权,二是原告人身损害的程度,其中第一点在此为要件事实,但它本身又是由其他要件事实构成的一项效果事实,由于根据侵权法理论,一般侵权由损害行为、过错、因果关系和损害结果等四要件构成。

四、抗辩的含义与分类

在民事诉讼中,抗辩是当事人主张与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不同的事实,用以排斥相对方主张的法律效果。[5](P. 237) 抗辩者应当对其主张的抗辩事实承担证实责任。[13](P. 82)

我们将诉讼中的抗辩分为三类:[13](P. 82)

(转载自http://www.NSEAC.com中国科教评价网)



1、权利妨碍抗辩。抗辩者通过证实抗辩事实的存在,说明相对方主张的权利自始不能产生。如在侵权诉讼中,动物饲养人可以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引起的,从而排除受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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