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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否认律毕业论文(5)

2017-11-04 01:01
导读:五、否认的含义与分类 根据语言学的解释,否认就是不承认。[18](P. 382)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否认对象不同,可以将否认分为:1、对诉讼请求的否认;


五、否认的含义与分类

根据语言学的解释,否认就是不承认。[18](P. 382)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否认对象不同,可以将否认分为:1、对诉讼请求的否认;2、对证据的否认;3、对事实的否认。

我们着重讨论对事实的否认,即不承担证实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主张与相对方当事人(证实责任承担者)所主张事实相反的事实。否认的对象既可以是权利发生事实的原主张,也可以是主张权利对立事实的抗辩。

有学者把权利消灭抗辩视为一种否认,进而以为这是一种否认权。[19](P. 39) 这是对概念的混淆,由于否认是一种诉讼行为,不是实体法上的权利。

我们根据是否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否认主张,可以将对事实的否认分为:

(一)言辞否认

言辞否认是指否认者在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仅仅以言辞陈述的方式对相对方的主张予以否定。我们可以将言辞否认作以下分类:[5](P. 236-237)

1、单纯否认,又称直接否认,指当事人主张相对方主张的事实为不真实,直接予以否定。例如,在返还借贷诉讼中,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的主张金钱借贷关系事实提出“我从来没有向你借过钱”的主张。

2、推论否认,指当事人以不知道、不清楚或不记得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为由,对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予以否定。例如,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主张的金钱借贷关系提出“我不知道有借过你的钱这回事”的主张。但是,《证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2款似乎不承认推论否认的效力,应引起高度重视。[11](P.122-123)实务中应慎用推论否定,以免导致拟制的自认。

3、积极否认,指当事人承认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存在,但否认其主张的效果事实。例如,被请求人针对请求人主张的金钱借贷关系事实提出“这笔钱是你赠予给我的”主张。由于赠与关系与借贷关系属于不同的关系,因此,被请求人的主张属于否认而不是抗辩,进而请求人仍应对借贷关系成立要件事实(权利成立要件事实)承担证实责任。这种否认又称间接否认或附理由的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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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否认和推论否定既可以针对相对方的要件事实,也可以针对相对方的效果事实,而积极性否认只能针对相对方的效果事实作出。

言辞否认固然不以事实为依据,但在诉讼中仍有存在的价值。言辞否认的本质在于要求法官判定对方证据是否达到证实标准,以免轻易形成内心确认的心证。

(二)举证否认

举证否认是指当事人提出相反的证据,证实与相反方的主张相反的事实,从而作出否认。否认者此时提出的证据就是证据学中的反证。

反证与本证相对应,本证是指对待证事实负有证实责任确当事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反证则是指对待证事实不负证实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以证据证实相反事实存在的证据材料。[9](P. 179-180) 在证实责任的含义未解决之前,有的学者对本证与反证的区分并非十分清楚。[6](P. 246-247) 当对某一要件事实的证实责任仅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这一原则得到确认之后,这种区分就可以明晰起来。

通常反证是在本证之后提出,由于当负有证实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本证后,并使事实认定发生不利于对方当事人变化,法官即将或已经形成认定事实的临时心证,对方当事人才有提出反证的必要。但不排除先行提出反证的可能,尤其是当证实责任分配不甚明确之时,提前出示反证可在诉讼中赢得主动。

当本证和反证的证实力相互对立时,存在比较证实力的必要。《证据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即对此作出规定。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本证和反证的证实标准不同,本证必须达到使法官确信事实存在的程度,而反证只要动摇法官对待证事实的临时心证,使待证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即达到目的,同时,在本证和反证都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先调查本证,若本证证实力很弱,明显达不到证实标准,即无必要再对反证调查。[8](P. 181) 本文来自中国科教评价网

当本证采用事实推定的时,对本证予以否认的反证存在直接反证和间接反证。例如,对要件事实A证实责任确当事人,证实能够推定A存在的a、b 、c 三个间接事实,而且根据这些间接事实推定要件事实A被得到证实时,若相对方当事人直接举证a、b、c并不存在,从而推翻A的存在。这叫直接反证。相当方也可以通过证实其他间接事实d、e存在来认定A不存在,这时他的证实即为间接证实)。[4](P. 103) 罗森贝克教授以为,间接反证者应承担证实责任。[12](P. 201-202) 普维庭教授对此予以批评,他以为,反证无效时,法官是根据本证进行判决的。这时不发生事实真伪不明时的证实责任承担。因此,无论直接反证还是间接反证,均不承担证实责任。[20](P.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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