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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抗辩和否认律毕业论文(6)

2017-11-04 01:01
导读:六、证实责任颠倒后的抗辩与否认 证实责任颠倒,是指将依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实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


六、证实责任颠倒后的抗辩与否认

证实责任颠倒,是指将依要件分类说应当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承担的证实责任,改由另一方当事人就法律要件事实的不存在承担证实责任。[8](P. 186)例如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损害赔偿请示权成立的要件事实,依法律要件分类说应由患者承担证实责任。但依《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规定,转而由医方对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证实责任。

证实责任颠倒的直接结果就是否认的主张成为抗辩。原本对要件事实不存在的主张属于否认,但现在却成为承担证实责任的抗辩,而主张要件事实存在者却成为对抗辩的否认。因此,否认者完全有可能主张某一积极事实的存在。罗森贝克教授对此作了如下说明:“主张是相对拟适用的法规范的事实要件存在的陈述,即使它以否认的形式出现,也同样是主张;否认是指法定的事实要件视为不存在的陈述,即使它是以主张的形式出现,也同样是否认。”[12](P. 79)

适用证实责任颠倒的情形有两种:其一是法律(包括司法解释)规定,如《证据若干规定》第4条中规定了若干证实责任颠倒的情形,但留意在该条中有相当多的情形并非责任颠倒,而是证实责任的正常分配。如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诉讼中,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的过错承担证实责任,这本来就是加害人的免责事由,属权利妨碍抗辩,应由加害人承担证实责任。其二是法官的“司法裁量”。《证据若干规定》第7条规定,法官在证实责任分配标准不明时,依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对此作出“司法裁量”。是,在法律、司法解释已有某一规定,但假如在个案中执行这一规定将违反民法保护弱者、追求实质正义的价值取向时,法官是否可以实行“证实责任颠倒”?学者对此持肯定意见。[11](P. 113-114)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发布)

七、抗辩和否认的比较

抗辩与否认的关键区别在于证实责任承担不同。在诉讼中,往往会出现双方当事人对某一事实提出正反不同的主张,双方的主张均未被充分证实或均无法足以推翻对方的主张时,识别哪方主张为抗辩,哪方主张为否认,从而正确分配证实责任,将决定案件的裁判结果。因此,正确区分抗辩和识别实为诉讼证实中重要的一环。

(一)抗辩与积极否认

实务中,权利妨碍抗辩与积极否认很轻易混淆,它们的相同之处在于:1、两者都承认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成立;2、两者都排除相对方主张的效果事实。

两者之间的区别在于:权利妨碍抗辩通过证实其他要件事实的存在而排除相对方的效果事实,而积极否认则以为相对方主张的效果事实没有由于相对方主张的要件事实成立而成立,换言之,积极否认者以为相对方所主张的要件事实尚无法足以证实效果事实的成立。

例如,某公司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某甲,诉讼中某公司出具五份有某甲签名的提货单,上有提货的品名和数目,但未标明单价。某甲则辩称其为某公司的倾销员,货物已销给某工厂,应由某公司径直向某公司收取货款。在此某甲的主张即为积极否认,他在承认从某公司提货这一事实成立的同时,主张他与某公司之间是委托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即以为提货这一要件事实并不能证实效果事实即买卖关系成立。因此,某公司还必须进一步提供证据证实买卖合同关系成立。

(二)抗辩与举证否认

抗辩与举证否认(反证)都通过提供证据来证实自己的主张,但两者之间有明显的不同:

1、抗辩总是针对相对方的效果事实,而反证既可以针对相对方的效果事实,也可以(而且大多数情形是)针对相对方的要件事实。2、抗辩固然承认相对方的要件事实成立,但通过证实另外的要件事实成立而达到对立的效果事实。反证则直接证实相对方的要件事实或效果事实为伪(相对方主张其为真时)或为真(相对方主张其为伪时)。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例如,某甲以某乙的小狗将其咬伤为由向某乙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某甲提供某丙的证言证实事发的过程。某乙若主张某甲自己挑逗小狗而被咬伤,并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属于权利妨碍抗辩;某乙若主张事发当时他的小狗不在现场并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则属于反证;某乙若主张事发当时证实人某丙不在现场,并提供证据加以证实,则某乙的主张不属于反证,而是证据抗辩,即主张某甲提供的证据是伪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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