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哲学基础 转变 以社会中 人为基线 《欧(2)
2017-11-06 02:06
导读:因此,天赋权利的基本权利观是形而上的先验假说,它预设了一部分人的一部分权利的先国家和前历史的特点,不把他们看作是在历史和政治过程中的形成
因此,天赋权利的基本权利观是形而上的先验假说,它预设了一部分人的一部分权利的先国家和前历史的特点,不把他们看作是在历史和政治过程中的形成,从而为自由权构造了一幅美妙神话的同时,也在客观上形成自由权与社会权二分。以人而非权利中心和以社会中的人而非自然状态下的人为条件设定,将社会中的个人而不是假设的自然状态中的人为基点,分析社会共同体中的人的需求,两者结合确立人权或者基本权利的内容,它与基本权利的自然权利观或者天赋权利观形成区别和对照。“人中心”而非权利中心,是将主体“人”和内容“权”同一在一起的理解,不将人设定为假设的自然状态之下的人和前社会、前政治和国家和先历史的存在,而以经验世界“社会中的人”为条件和基线,分析人之为人的一切现实需求,将这些需求设定为“基本价值”,然后具体化为各种“基本权利”。这是一种科学的、更加符合实际的、“人”“权”同一而非“权利”中心的基本权利观。只有将“人权”中的“人”和“权”同一在一起,才能获得对现实和社会中的人权或者基本权利完整定义及其理解;假如将二者割裂开来,客观上会产生基本权利人为和机械地区割为不同主体享有不同权利,并给予不同权利以不同法律地位这一结果。从根本上而言,权利是从属性的,人才居于主体地位,所有权利不过是围绕着社会中的人这一中心的展开。这样,“人中心”与“人”“权”同一而非“权利中心”的基本权利就没有什么普遍权利和特定主体的权利之分,也没有什么自由权和社会权之分,更无所谓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的差别。 二、 共同价值而非天赋权利 以人为中心而非权利中心和以社会中的人而非假设的自然状态下的人的条件设定,使人权或者基本权利不再来自造物主,也不是天赋权利,而是社会共同体中的人在共处和交往过程中确立的一种价值共叫,即共同价值。所谓价值共叫或者共同价值,是指社会共同体成员共同承认的一些值得追求的理想和目标。由于,社会共同体中的人基于共处与交往,在经验习得、生活感受和对话过程中,承认现实中的人有一些共同需求,这些需求是社会共同体中的每一个人共存和交往的条件,此即为共同价值或者共同道德。共同道德要求共同体奉行价值中立态度,承认每一个人,不分性别、种族、年龄、宗教、肤色和财产,都有这些需求;而共同体亦承认这些价值,并力图尊重和保有这些共同价值。这些共同价值进而衍生和具体化为宪法上的一系列基本权利,所有权利不分彼此,服从于共同价值。在此,既然个体已不再是以假设和想象状态中的人为出发点,故尔基本权利也不再是抽象人性的体现,更不是自然和造物主赋予的,而是社会中的人可以感知的现实需要,在思想上所达至的共同熟悉,及人们共同珍视和力图保有的价值。这是对基本权利天赋权利观的一种颠覆。 从权利的成文历史中可以看出,历史上的各种权利文件大都以自然权利为哲学基础,《宪章》则转而以共同价值而不是天赋权利展开对基本权利故事的叙述。各种权利文件包括1776年的《独立宣言》和《弗吉尼亚权利法案》、1789年的《人权宣言》、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在论证权利来源和权利内容时无一例外地宣称权利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独立宣言》指出:“我们以为这些真理是不证自明的,人人生而同等,他们都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弗吉尼亚权利法案》第一条规定:“一切人生而自由、独立,并享有某些天赋的权利,这些权利在他们进进社会状态时,是不能用任何契约对他们的后代加以褫夺或剥夺的;这些权利就是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财产和占有财产的手段,以及对幸福和安全的追求和获得。”《人与公民权利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们生来并且始终是自由的,在权利上是同等的。”《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同等。”“人人生而同等”、“人人生而自由”、“造物主”、“天赋权利”等是来自洛克自然权利的权利观。[⑥]确切而言,这种权利观只是当时处于上升地位的特定阶层,即新兴资产阶级为争取自己的利益,要求自己的主张固定为法律而建构的一个神话,固然其中不乏积极与进步的成分与气力。《宪章》放弃了这种叙述方式,将基本权利视为共同价值而不是天赋权利。《宪章》在序言中指出:“体认到它的精神和道德遗产,同盟乃是以人的尊严、自由、同等和团结等这些不可分割的、普遍的价值为基础的。”序言第一自然段中指出:“欧洲人民在创造一个日益紧密的同盟的过程中,决意分享一个以共同价值为本的和平的远景。” “同盟致力于维护这些共同价值”。这里,反复夸大“普遍价值”、“共同价值”阐明基本权利既不是与生俱来,也不是造物主的赋予,而是主体之间信仰和相互分享的共同价值。这些价值就是“尊严、自由、同等和团结”。 不仅《宪章》放弃了天赋权利的基本权利叙述方式,其他地区的宪法法院在判例中也以“共同价值”或者“基础价值”而非天赋权利来正当化一些权利诉求,并将尊严、自由、同等视为具体价值,进而承认各种权利之间彼此联系、不可分割、相互支持。这是一种论证基本权利的历史方法,并被南非宪法法院在Grootboom一案中所采纳。法官Yacoobc陈述道:“我们的宪法既确立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确立了社会和经济权利。‘权利法案’中所有这些权利是内在联系和相互支持的。无可怀疑,人的尊严、自由、同等,我们社会的基本价值,拒斥那些没有食品、衣服或者住房。向所有人提供社会经济权利,以使他们享受宪法第2章所规定的其他权利。这些权利也是进步种族和性别同等和社会进化的关键。在这样的社会中,男人和妇女能够同等地实现他们的全部潜能。”[⑦]“获得充足的住房不能被视为是独立的,其与其他社会经济权利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社会经济权利必须在宪法中被作为整体阅读,国家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往满足那些生活在极端贫困状况下的人们的所须,及无家可回者特别是不堪忍受的住房的需要。在解释社会经济权利时,必须考虑它们的内在联系。” 共同价值对所有人而言都是必须的,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和不可剥夺的,故需要给予相同地位。《宪章》的起草者既坚持人的自然属性,也充分肯定人的社会性,“社会中的个人”确立了人的“尊严、自由、同等、团结”这些共同价值,为自由权和社会权共处于一个文件并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奠定了哲学基础。因此,尽管仍有一些来自普通法国家的作者继续批评那些包含着社会经济权利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以为这些夸大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的公约和条约的内容超出了夸大个人普遍权利的范畴。他们以为,公约和条约中的这类条款既非是基本的,也不是普遍的。这是一种代表着人权思考的狭隘本质的熟悉。目前,人权被视为纯粹言说者的意识形态态度,并被作为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法律上的成果的观点已不再流行。联合国组织和支持的“德黑兰人权会议”夸大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重要性,宣称,在今天,没有社会权利的政治权利,没有社会正义的法律正义,没有经济***的政治***不再有任何真正的意义。这是一种发展的权利观,也是一种历史的权利观。因此,坚持基本权利来自价值共叫或者共同价值而非天赋权利,为所有权利普遍化奠定了理论基础,正当化了那些长期被以为不属于普遍权利的社会权利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