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权利哲学基础 转变 以社会中 人为基线 《欧(4)
2017-11-06 02:06
导读:欧洲同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是两个不同的法院,它们分别是为了实施欧共体一系列经济条约和《欧洲人权公约》而设立的。早期的欧洲同盟法院的判例不
欧洲同盟法院和欧洲人权法院是两个不同的法院,它们分别是为了实施欧共体一系列经济条约和《欧洲人权公约》而设立的。早期的欧洲同盟法院的判例不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其后,其判决开始考虑与各国宪法基本权利相一致。为实施《欧洲人权公约》而设立的欧洲人权法院主要受理成员国提出的不符合《公约》条款规定的一些诉讼。固然社会权的内容规定在《欧洲社会宪章》中,并且传统观点不以为这类权利具有司法性,欧洲并未为实施《欧洲社会宪章》而设立法院这样的监视机制,但是,欧洲人权法院在所受理的案件中还是充分考虑了《欧洲社会宪章》中的一些条款,通过对《欧洲人权公约》中的一些自由权作扩大解释,将这些自由权的外延延伸至社会经济权,使其包含社会经济权利方面的内容,从而给予社会经济权利以司法上的保护。[11]因此,《宪章》规定所有权利适用于司法审查就不纯粹是一种宣示,而是显示了它肯定过往法院在社会经济权利领域中的审判成就,使有关所有权利适用于司法救济的规定具备了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为将来各国法院实施这类权利奠定了双重基础,即条约上的和司法上或者制定法上和判例法上的基础。 尽管一些权利的具体救济方法和法理还有待欧共体法院和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具体权利的特定目标和具体情境予以探讨和论证,但是,《宪章》的这一规定明确宣告了一种新的法律观点,表明了一种积极的法律态度,是将所有权利同等看待的结果。 结语 固然《欧盟宪法条约》被欧盟成员国批准的远景迷茫而不乐观,但《宪章》通过宪法文件方式所描述的以人而非权利为中心和以社会中的人而非假设的自然状态下的人的哲学基础、共同价值、基本权利列表、各类权利的司法救济,依然向众人清楚、完整地表达了各类权利相互依靠、支持和不可分割,具有同等权利品格这一法律观点和态度。这一立基于现实而非假设和想象中的基本权利图式更加符合人们的真实生活场景,值得期待。 注释: [①]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5页。 [②]这里姑且用“公民权利”。作者曾撰文以为联合国《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的civil rights应为私人权利或者个人权利。它是一种“私权利”,体现了权利的私人性和个人性的一面,区别于私人或者个人参与公共与政治生活时的political rights,即政治权利或者个人的“公权利”。两类权利同属于自由权,前者是个人自由,后者是政治社会中个人依靠成员资格而获得的政治自由。也有学者撰文对作者的这一观点表示疑义。参见拙作:《宪法上的civil rights是公民权利吗》,载《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2004年第4期。 [③] 《欧盟宪法条约》,载曹卫东编:《欧洲为什么需要一部宪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162页。 [④] 参见[德]哈贝马斯:《欧洲是否需要一部宪法》,载曹卫东编:《欧洲为什么需要一部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44页。 [⑤] Ziyad Motala ,Cyril Ramaphosa :Constitutional Law :Analysis and Cas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第408页。 [⑥] 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商务印书馆1987年,第5页。 [⑦] Ziyad Motala ,Cyril Ramaphosa :Constitutional Law :Analysis and Cases,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第399页。 [⑧] 美国法院在适用“同等保护”条款上确立了几种标准。根据不同权利的特性和具体情形,审查用以区别对待的各种分类标准的公道性。这些标准包括理性标准、中度标准和严格标准。参见SCOTT?HARR, KAREN M?HESS Constitutional Law and the Criminal Justice System ,2002 Wadsworth,。 [⑨] 关于经济权利所体现的经济***的性质,可参见拙作:《论宪法上的经济权利》,载《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04年第4期。 [⑩] 参见赵海锋:《欧盟对基本权利的保护和欧盟基本权利宪章》,载《欧洲法通讯》第二辑,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41页。 [11] 参见拙作:《社会权利的司法救济》,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