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过失犯罪若干题目研究律毕业论文(5)
2017-11-06 04:17
导读:首先,在共同过失犯罪场合,由于各个过失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留意义务,使各个过失行为具有了共同实行行为性,并由其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结
首先,在共同过失犯罪场合,由于各个过失行为人之间存在着共同留意义务,使各个过失行为具有了共同实行行为性,并由其导致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同时,前文已经反复提到,笔者将共同过失犯罪界定在法律的规定或者职务、业务的要求有共同留意义务的主体,那么,一般来讲,这些特定主体的共同不留意导致的危害后果要比一般单个人的不留意导致的危害后果要严重的多。因此,假如按照现有的处罚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则,会导致量刑过轻。
其次,在传统共同过失犯罪的处罚原则中,每个过失行为人只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不对他人的行为负责,不符合共同过失犯罪的主观心理构造,即各行为人不仅自己要遵守留意义务,而且还要促使他人留意。假如行为人只是自己遵守了留意义务,却没有促使他人留意,那么,假如发生了符合构成要件的危害后果,那么过失行为人仍然不能免责。
再次,按照传统的处罚共同过失犯罪的原则,即各过失犯罪人独立责任原则,每个过失行为人只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负部分责任,而这部分责任是与其过失行为的作用相适应的责任。而事实上,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的传统刑法理论却无法为其提供较确切的方法来进行公道的责任分配,这样则会出现刑事责任承担的不平衡。
最后,传统的各共同过失犯罪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也不利于加强负有共同留意义务的各行为人之间的互相监视、协助义务,不利于防范各种责任事故的发生。
所以,笔者以为:首先,对于共同过失犯罪行为人,由于其为特定主体的共同不留意导致的危害后果,比一般单个人的不留意导致的危害后果要严重,因此应当较单独的过失犯罪行为人处以较重的刑罚。这里的较重,是相对于单独的过失犯罪而言,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较重,因此,并不与世界上通行的对过失犯罪从轻处罚之原则相违反。然后,在此基础上,应区分各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行越小,责任越小;罪行越大,责任越大。同时,根据主客观相同一的原则,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应当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两方面进行判定。这些理论同样适用于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的分配。
(科教范文网http://fw.ΝsΕΑc.com编辑) 要在各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进行公道的刑事责任的分配,首先应当考虑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密接程度,密接程度越高,则应承担较多的刑事责任;反之,则刑事责任较少。考察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密接程度,可以鉴戒刑法理论上有关因果关系的学说,各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因果联系的大小,是能够反映二者之间的密接程度的。目前,刑法理论上关于因果关系的理论主要有条件说、原因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条件说以为,一切行为,只要在逻辑上属于结果发生的必要条件者,即存在“如无前者,则无后者”关系的,都是结果产生的原因;假如造成结果产生的有数个,它们都是该结果产生的原因,且所有原因都具有同等的原因力,其作用没有大小之别。而相当因果关系原理实际上是以一般人在日常生活中对于常见的两种现象之间所形成的因果联系观念为标准,判定行为与结果之间客观存在的必要条件能否成为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在支持相当因果关系说的理论与实践中,在对“相当性”的判定标准上,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主观说以为,应当以行为人行为时熟悉到的或者可能熟悉到的情况为基础来判定因果关系的有无;客观说以为,应当以行为当时客观存在的情况以及行为后所发生并且一般可以预见的情况为基础,由法官根据这些情况进行客观的判定,假如法官以为行为对结果的发生具有相当性,则以为二者之间有因果联系;而折衷说以为,应当以行为当时一般人所能熟悉的情况以及行为人特别熟悉的情况作为“相当性”判定的基础。原因说则将条件与原因区别开来,而区分的总的原则就是根据作用力大小。笔者以为,要在各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进行公道的刑事责任分配,必须通过某种标准将各过失行为人导致危害后果发生的原因力根据大小程度不同区别开来,以体现各过失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不同密接程度,进而达到在不同共同过失行为人之间公道分配刑事责任的目的。条件说以为引起结果的条件都是原因,将各种条件做同等价值的判定,显然难以区分各过失行为人之间刑事责任的大小,因此不足为取;而相当因果关系说固然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各过失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具体到各共同过失行为人刑事责任的分配来讲,无论是主观说的行为人标准、客观说的法官客观判定、还是折衷说的社会一般人熟悉标准和行为人熟悉标准的结合,在判定各共同过失行为人之行为与危害后果之间的联系程度上,都显得过于含混,缺乏可操纵性。相比之下,原因说可以弥补这两方面的缺陷,而原因说之中存在着多种观点,笔者以为有力原因说最为可取,主要理由在于,不同条件之间的价值是不相等的,一般来讲,条件越是有力,其原因力越大,那么,其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密接程度越高,则相应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越重。具体到各共同过失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分配来讲,各共同过失行为人均为危害后果产生的条件,但并不表明各共同过失行为人应负同样的刑事责任,根据对结果地发生所产生效力的大小不同相应承担不同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