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界
2017-11-09 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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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有关产品质量、安全监视治理的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包括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等9个具体罪名。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单纯从定义上考察,上述两罪的内涵和外延似乎相往甚远。但在司法实践中,两罪往往存在交叉竞合的情况,从而发生认定困难,并导致处理上的分歧。因此,明确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重叠与分界,无论从理论还是现实的层面上说,都是非常必要而有意义的。本文即试图探讨这一题目。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交叉竞合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可能是伪劣商品,也可能不是伪劣商品。假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又是伪劣商品,则存在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的情况。有人以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必然同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交叉竞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实际上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罪。由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然同时?quot;伪劣商品"中的"伪"商品。笔者以为,此种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不必然是伪劣商品。诚然,从单纯字面上来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必然是伪商品,由于假冒者,伪也!但实际上这是一种看文生义的理解。由于此处的"伪劣商品"不能仅从通俗角度来理解,它是有特定含义的。根据现行刑法,此处的伪劣商品除了包括特指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有毒、有害食品,伪劣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等8种商品外,也指其他的伪劣产品。根据刑法第140条之规定,这里所谓的伪劣产品,表现为四种形式:(1)掺杂、掺假的产品。即指在所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进杂物、异物或者假成分的产品。如加盐的味精、掺沙子的棉花、注水的猪肉、兑水的酱油等。(2)以假充真的产品。即以他种产品冒充的此种产品。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以人造革冒充皮革、以自来水冒充矿泉水、以驴肉冒充鹿肉的,即属于此种情形。(3)以次充好的产品。即以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冒充好的、优质的产品。而此种质量次的、差的产品必须是劣质产品,即达不到一般合格产品的基本要求。假如是以一般的合格产品冒充优质产品,则不属于此处所言的以次充好。(4)冒充合格产品的分歧格产品。所谓分歧格产品,是指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综上,伪劣产品包括假产品和劣质产品两类。假产品,是指种类、名称与内容不相符合的产品,即从产品的成份上讲是假冒的;劣质产品,即分歧格产品。以假冒凤凰牌商标的自行车为例,假如假冒自行车的质量固然没有凤凰牌自行车那样过硬,但符合一般自行车的各项质量要求,那该自行车就不属伪劣商品;假如假冒自行车存在明显瑕疵,如车架钢材分歧格、电镀质量不符合要求,那该自行车则属伪劣商品。因此,并非有"伪"的因素的商品即属于伪劣商品。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并非全部都是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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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法律规定上来讲,假如以为所有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都属于伪劣商品,则假冒注册商标罪即可完全包括在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二者形成一种法条竞合关系。在存在法条竞合的情况下,法律适用原则是"特别法优于一般法",那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究竟谁是"特别法",谁是"一般法"呢?很难判定。因此,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理解为全部都是伪劣商品,进而得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结论,是不符合立法原意的。事实上,二罪并不是一种种属关系,而是一种并列关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犯罪对象?quot;伪劣";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在于行为的"假冒".二、假冒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交叉竞合时的处理由于两罪存在着以上交叉竞合的情况,导致在对其追究刑事责任时,需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认定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