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贿选”说不 村民自治中“贿选” 法律规制和(3)
2017-11-12 04:55
导读:二、“贿选”为什么会存在?——“贿选”的现实土壤 1、 权力断层 村民自治广泛推广之后,乡村之间的关系由“领导”变为了“指导”,这种 微妙的变
二、“贿选”为什么会存在?——“贿选”的现实土壤 1、 权力断层 村民自治广泛推广之后,乡村之间的关系由“领导”变为了“指导”,这种 微妙的变化客观上要求村委会要从“对上负责”逐步转变为“对下负责”。在转型期,村委会出现了政治的断层和权力的空缺,乡镇想继续控制,村民积极要求自治,而村主任夹在两者之间,既要向上争取支持,扩大自身权威和权力;又要向下争取选票,获得村民的信任。政治断层中出现的“贿选”,既可能由于与乡镇千丝万缕的利益关联而得不到有效的制止,也可能由于村民自治程度尚且不高,缺乏决策力和影响力,出现放任自流的情况。因此,权力断层是村民自治中“贿选”现象的政治土壤。从这个意义上讲,“贿选”并不是和***选举永远相伴而生的,而是我国基层***实践的阶段性产物,是政治权力转移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一种现象,随着村民自治程度的进步和乡村利益关系的厘清,会逐步减少、消失,退出历史的舞台。 2、 利益驱动 选举的过程是政治资源的配置过程,选举的结果意味着公共权力的获得,而公共权力获得者即取得了经济资源的控制权。因此,为了维护现有的经济利益或对现有的经济利益进行有利于自己的再分配,催生了属于权力寻租的“贿选”。在新中国成立后改革开放前,贿选基本尽迹,但改革开放特别是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以后,贿选又死灰复燃。这是由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结构的调整,利益群体的分化,人们必然会对经济上的要求上升为政治上的诉求(注释10) .村委会选举中出现“贿选”的重要土壤就是利益的驱动。在目前的体制下,村委会中的职务具有相当的吸引力,能为当选者带来一定的好处,从贿选者的动机来看,有的是为了通过当选获得工作补贴,有的是为了借此为跳板“招干”成为国家干部(注释11) .而据《中国商报》记者在宁夏同心县一个贫困乡的实地调查,一个普通村主任的实惠显而易见:“上级发放的救济款由他安排,左邻右舍的救济物资由他操心,连希看小学的捐款给谁都得由他点头”(注释12) .在地处沿海发达地区的乡村,这种利益的驱动更为明显:据《商务周刊》2002年11月15日报道,温州下辖的两区两市两县,不同程度受到“贿选风”的袭击,以沙城镇为例,其下辖的七三、七四两个村处于温州滨海经济开发区的中心地带,村土就是村金,村委会主任在土地征用、工程发包、集体财产借贷层面有很大空间。2001年年底,瑞安纪委在塘下、新城等地排查了10多个村子,一查一个准,一下处理了10多个村支书和村主任,暴露的题目主要集中在工程发包、土地转让、挪用集体财产方面。转型期社会利益的分化、村集体利益的监管不严和个人利益的驱动,是村民自治中滋生“贿选”的经济土壤。 3、宗族势力 从贿选者的角度看,权力不仅能给个人带来利益,更能给家族带来荣耀感。贿选者对权力有极强的诉求,“权力需要”在其个人需要结构中占据主导位置,尤其是在宗族意识较浓的村庄,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各宗族争夺角逐的焦点,是否担任村委会主任往往成为判定一个宗族势力的标志(注释13) .在村委会换届选举时,各宗族为竞选村委会主任往往调兵遣将,不遗余力,一旦达到目的,本宗族就会成为本村最具有势力的家族,满足了宗族成员的虚荣心理,也为通过公共权力牟取宗族利益展平了道路。宗族势力与贿选是双向的,在家族观念浓厚、宗族势力庞大的村庄中,光靠“贿选”开道而没有宗族势力支撑的候选人,是很难顺利当选的;而一旦通过贿选手段达到当选目的,宗族既得利益和长远利益就有了保障。家族观念的盛行,宗族势力的存在,是贿选现象存在的重要土壤。 4、程序缺陷 村民对选举的结果是否具有影响力或者影响力的大小,是决定其对待选票态度的重要因素,而决定村民投票影响力的则是选举过程的***程度。当前选举过程中不高的***程度、存在缺陷的选举程序,对村民选举造成了负面影响。假如选举制度完善,选举程序公道,整个选举过程透明程度高,选举主持机构不施加影响,结果完全取决于选票,而且每一张选票具有同等效力,那么选民就会珍惜手中神圣的一票,放弃选票或接受贿选的可能性就会大大降低。目前发生贿选的地方,选举制度大多存在很多缺陷:选举过程的公然性不够,存在形形色色的暗箱操纵,如村民的提名受到严格限制,乡政府为了控制各村委会在选举之前就“定好音调,划好圈子”,搞“陪选”,不当场唱票、计票,终极导致选举成为“作秀”。这样的选举实质仍然是上级指定、选拔、委任的“翻版”(注释14) .当选举过程公然性不强,透明度不高,村民选民投票对选举结果不能产生作用时,村民肯定对选举失往信心和应有的重视,而放弃选票甚至接受贿选,出让选票则成为一种必然选择。村民同样也是经济人,在选举过程中也有本钱和收益的核算,与其浪费一张不会产生实质作用的选票,不如遵循“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出卖这张选票。选举程序的缺陷给“贿选”现象蔓延开了绿灯。 三、***的毒瘤:“贿选”的危害性 贿选用非强迫的利益方式影响选民的意愿,是***政治的副产品,是公共行为的私人化,政治行为的经济化,以非公平和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方式掠夺利益——政治参与和获得公共权力,其危害很明显;贿选是“***肌体上的毒瘤”(注释15) ,假如不能很好地治理贿选,势必危害整个农村选举,威胁整个村民自治,阻碍社会主义基层***政治的建设。 1、破坏***规则 “贿选”通过利益交换选票进而影响选举结果,这是通过利益干涉***政治的法则,以制造候选人之间不同等的形式腐蚀获取权力的途径。从表面上看,这类“贿选”充当着一种财富再分配的机制,普通选民甚至是其中的受益者;但事实上,受损的不仅是几个候选人的利益,还有公共权力的公正性。假如每个人都可以用财产购买选票,从逻辑上讲,一个人只要拥有了足够多的财产,就可以获取无穷的权力,政治成为金钱游戏,权力必然缺乏公信力,代表公共利益的政治权力也不复存在(注释16) .从现实出发,一个人具有很强的经济能力并不等同于他具有很强的政治能力,正如比尔盖茨和克林顿各有千秋,从有利于社会发展和社会分工的角度看,这两类人应该各司其职,各守其责。假如经济气力严重腐蚀政治运作规则,那么很可能埋没克林顿这种出身穷苦的政治人才,显然不利于社会发展。本文第一部分所述的王玉峰向选民发现金的行为看起来对大部分村民都是有利的,但是依然要依法予以限制。法律之所以要规制贿选,是为了尽可能确保政治规则不会因经济气力的腐蚀而丧失运作能力;法治有必要在市场规则和政治规则之间规定界限,反映一种更为长远的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