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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贿选”说不 村民自治中“贿选” 法律规制和(4)

2017-11-12 04:55
导读:2、侵犯***权利 “贿选”侵犯了选民的选举权,使得同样一张选票在不同选民之间变得不等值。选举权是同等的,同等的具体表现就是每一个选民根据自己

2、侵犯***权利  “贿选”侵犯了选民的选举权,使得同样一张选票在不同选民之间变得不等值。选举权是同等的,同等的具体表现就是每一个选民根据自己的判定作出选择,这种判定是基于对候选人的能力、表现等的信任和偏好,而不是基于暂时的财产***。“贿选”同样侵犯了候选人的被选举权:假如可以用金钱收买选民,用利益交换选票,这样的后果将是政治运作的规则被破坏,政治变成“金钱游戏”,导致社会严重不同等终极破坏社会存在的必要秩序。以利益腐蚀本应代表公正的权力及其获得的途径,以效率为目标的市场法则腐蚀了以人人同等为目标的政治法则(注释17) .对候选人而言,金钱拥有量决定了不同候选人站在了不同的起跑线上,谁花的钱多谁就当选已然成为很多村庄选举中的潜规则,严重侵犯了候选人的被选举权。这种潜规则侵犯了村民的***权利,不仅是对法治尊严的亵渎,更是对村民自治的伤害。  3、恶化治理结构  “贿选”会使得全体或部分选民受益,但这只是表层的利益,真正伤害的是村庄的治理结构。一个通过贿赂当选的村委会主任,从法律的角度缺乏正当性,从道德的角度缺乏正当性,直接导致其政治上没有公信力,在注重传统伦理道德的中国农村必然缺乏威信,也无法治理好整个村庄;对于接受了贿选的村民而言,“拿人手短,吃人嘴软”,既然接受了村委会主任的馈赠,那么很难再真正参与村民自治,只能将自治的权力拱手相让给贿选者,村民自治沦为村官自治;尽管贿选上台的村官缺乏公信力,但即使拥有的是有效的权力,也要将贿选的本钱通过不同的形式悉数收回甚至逾额收回,终极的结果将是村庄治理结构的恶化,“富村变穷,穷村越穷”。  四、遏制“贿选”:“贿选”的法律规制和综合治理  贿选的成因是复杂的,贿选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但并非是不可避免的。在建设***社会的过程中,当前发生的贿选现象并不能说明我们国家不能搞***政治或者现阶段不宜搞***政治,只能说明我们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还存在有待完善的地方;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的贿选现象并非***政治的灾难,恰正是贿选的出现为我们反思具体制度的设计,为进一步解决如何保障***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贿选”是“***肌体上的毒瘤”,反映出来的是村民自治的历史进程中很多共性的题目,从这个意义上讲,遏制“贿选”是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基层***建设的关键。也正因“贿选”产生的原因是多元的,“贿选”的危害是致命的,遏制进而治理“贿选”就不能简单地依靠说服教育、加大打击力度等单一的方式,而应该将法律规制与综合治理相结合:法律规制是综合治理的条件和基础,为综合治理提供法律的依据,可以规范村委会选举,引导村民自治走上法治的轨道;但是,要根治“贿选”不能单纯依靠法律规制,由于法律规制治标不治本;只有从“贿选”现象背后充分发掘其产生的现实土壤,多角度多层次综合治理,才能标本兼治。   (一)“贿选”的法律规制  1、选举程序规制: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让贿选者的投机预期降低为零  没有科学、公道的程序,选举只能停留在纸面,流于形式;因此有必要从法律制度上完善村委会选举程序,不给贿选者以机会,让贿选者的投机预期降低为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缺乏详尽的程序性的规定,给贿选留下了很多法律的空缺和漏洞,因此要在程序上完善村委会选举,有两条路径,一是适时修订《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细化选举程序;二是制定《村民委员会选举法》,以专门程序法的形式规范村委会选举程序。无论选择怎样的路径,都要建立在实践经验总结的基础之上,立足于中国村民自治的现实国情和本土资源,突出遏制贿选的核心内容。  (1)在选举的预备阶段,通过制度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  鉴于贿选行为基本上都发生在选举的进行过程中和投票选举的现场,因此有必要在选举的预备阶段就通过一定的方式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既不能限制候选人的***权利,又要把竞选行为纳进规范化的轨道。笔者以为,候选人在得到提名后就应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的“竞选纲领”,内容包括个人简历、竞选上风、本村发展规划、竞选支出、助选职员和竞选方式;这些内容经选举委员会审核之后,如没有违法违纪的内容,就可以向选民张榜公布,接受选举委员会和选民的共同监视。候选人假如顺利当选,那么竞选纲领中提出的“施政方针”作为一种承诺抑或是契约在其任期内具有约束力,作为其政绩考核的依据;更为关键的是,在事前就约定竞选支出、助选职员和竞选方式,对候选人在其后的选举过程中具有约束力,不得超出 “竞选纲领”中确定的范围。假如候选人在选举中违反“竞选纲领”中的约定,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情节较重、出现违法选举行为的,选举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参选资格。  (2)在选举的进行过程中,确立村委会选举过程中的监视主体。  贿选现象的发生,一定程度上要回咎于选举程序中监视主体的缺位。目前在村委会换届选举中充当“监视”角色的是乡镇政府,由于当前村委会在某些方面具有“半行政”性质,乡镇政府与村委会存在千丝万缕的利益关系,同时也轻易导致乡镇政府借“监视”为名变相地“干涉”村委会选举。笔者以为,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换届选举前成立村委会选举监视小组,同时吸纳各乡镇人大代表、媒体工作者、民政等部分工作职员作为观察员参加,专门负责监视村委会选举工作,在选举之日,由监视小组对整个选举进行全过程的监视(注释18) ,有效地防止贿选的发生。  (3)在投票选举的现场,秘密画票,公然唱票,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完善整个投票流程同样十分重要,选举时村民领票、写票、投票、唱票等环节都要设计严密,不给贿选人可乘之机,也不给选民造成心理压力,让他们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愿来投票,使贿选人无从知道自己是否被选。这样,贿选人不能得到贿选带来的好处,必然打击其积极性,伴随贿选本钱的进步,贿选现象也能逐步得到遏制。在调研中我们也发现,很多贿选者的“竞选班底”的重要职责,就是在投票现场参加“监票”,分头盯梢选民,监视投票,查看投票结果;甚至在选民将选票送进投票箱之前,静静查看选票上的名字,而后再目睹选票进箱。这种方式保证了“贿选”的成效,防止本钱的浪费,但同时更干扰了选举的流程,使得选民无法充分表达意愿。因此,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候选人的直系支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职员,从而保证选举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然,堵上“贿选”的后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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