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应用 | 古代文学 | 市场营销 | 生命科学 | 交通物流 | 财务管理 | 历史学 | 毕业 | 哲学 | 政治 | 财税 | 经济 | 金融 | 审计 | 法学 | 护理学 | 国际经济与贸易
计算机软件 | 新闻传播 | 电子商务 | 土木工程 | 临床医学 | 旅游管理 | 建筑学 | 文学 | 化学 | 数学 | 物理 | 地理 | 理工 | 生命 | 文化 | 企业管理 | 电子信息工程
计算机网络 | 语言文学 | 信息安全 | 工程力学 | 工商管理 | 经济管理 | 计算机 | 机电 | 材料 | 医学 | 药学 | 会计 | 硕士 | 法律 | MBA
现当代文学 | 英美文学 | 通讯工程 | 网络工程 | 行政管理 | 公共管理 | 自动化 | 艺术 | 音乐 | 舞蹈 | 美术 | 本科 | 教育 | 英语 |

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律毕业论文(2)

2017-11-14 06:44
导读:随着网络技术与设备的普及,通过网络特别是因特网获取知识和信息已成为信息社会中人们学习知识和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甚至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之

  随着网络技术与设备的普及,通过网络特别是因特网获取知识和信息已成为信息社会中人们学习知识和了解社会的重要途径,甚至成为很多人的生活方式之一。假如将阅读、浏览数字化作品这类行为纳进著作权保护范围,那么会严重危害人们在网络空间接近作品的公共利益。有的学者已关注上述情况,并指出这是对著作权法需要实现的宗旨的危害。例如,杰斯咖·黎特曼指出,假如阅读和浏览这些作品侵犯了复制权,那么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作为著作权制度核心的是对思想的自由接近和不受著作权保护资料接近的维护。[3]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扩张还主要见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 )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它们是在更大的范围内著作权(邻接权)权能的扩张渗透到信息网络社会的体现。WCT扩大了著作权保护客体,明确将计算机软件和数据汇编(数据库)纳进著作权保护客体,使可著作权性的客体从独创性的表达延伸到非独创性的事实材料。根据WCT第2条、第5条规定,计算机程序作为《伯尔尼公约》第2条意义下的文学作品受到保护。此种保护适用于各种计算机程序,而无论其表达方式或表达形式如何。第5条规定,数据或其他资料的汇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只要其内容的选择或排列构成智力创作,其本身即受到保护。这种保护不延及数据或资料本身,亦不损害汇编中的数据或资料已存在的任何著作权。WCT 还主要对著作权的内容做了扩大,规定了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对技术措施和权利治理信息的保护义务。就WPPT而言,在表演权方面,第5条规定了表演者的精神权利,第7条规定了表演者的复制权,即表演者应享有授权以任何方式或形式对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直接或间接地进行复制的专有权。[4]第9条规定,表演者应按缔约各方国内法中的规定享有授权将其以录音制品录制的表演的原件和复制品向公众进行贸易性出租的专有权,即使该原件或复制品已由表演者发行或根据表演者的授权发行。第18条规定了技术措施保护制度,第19条则规定了权利治理信息保护的义务。尽管WCT和WPPT对权利限制也做了原则性规定,但整个条约的基调是强化了传统的著作权、邻接权保护在网络空间的拓展。它们因而又有“因特网条约”之称。 (科教作文网http://zw.ΝsΕac.cOM编辑)
  总的来说,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仍然是一个新课题。国际上和各国著作权法对网络著作权的探讨仍处于初始阶段,对一些题目尚未达成一致意见。技术发展使作品的传播手段增加,是著作权扩张的重要因素。网络技术的发展为作品的传播带来了新的革命,将传统环境下的著作权扩张到网络空间是顺理成章的。但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另一个题目则是这种扩张的适度性。尼瓦·艾利凯·科来恩即主张不宜让数字著作权过度扩张。如他反对数字浏览著作权的扩张,主张通过数字网络传输在非数字环境中应当答应作品的用户能够做同样的事。[5]
  (二)著作权客体的扩张
  1.著作权客体扩张的主要体现
  著作权保护客体的扩大是著作权扩张的第二个重要体现。在《安娜女王法》中,受保护的客体主要是文字作品。美国的第一部著作权法制定于1790年,规定了对图书、舆图和图表的著作权保护,以防止擅自印刷作者的作品。后来逐渐地运用类比的方法,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录音录像作品、[6]软件作品成为新的作品类型。这些类比于文字作品的新作品类型,有的文字内容仅占整个表达的很小比例,有的在表达中根本看不到文字,结果使得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越来越阔别文学著作。[7]
  著作权客体的扩大,在很大程度上是技术特别是传播技术发展的结果。技术的发展产生了在先前著作权法中曾没有保护的客体,由于在新的环境下不受限制地自由使用会对这类技术的发展构成严重妨碍,各国都留意通过修改著作权法的方式扩大作品的保护范围。在当代,著作权的保护客体已包含了数十种作品,如音乐、雕塑、计算机程序、建筑作品、电影作品,而这些都在早期的作品中没有被涵盖。不过,值得留意的现象是,随着著作权客体的急剧扩张,在著作权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已不再以标的对案件加以区分,而是寻求在给予著作权保护和不予著作权保护上确定一般性原则。
上一篇:公务员法的立法背景、原则、制度和实施的有关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