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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扩张及其缘由透视律毕业论文(5)

2017-11-14 06:44
导读: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个人性使用对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市场的冲击更大。这使得著作权政策趋向于对著作权作品用户的使用给予严格限制——用

  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作品的个人性使用对著作权人和出版商市场的冲击更大。这使得著作权政策趋向于对著作权作品用户的使用给予严格限制——用美国政府的***的话来说,用户没有被著作权法赋予确定的权利;相反,著作权人的权利通过用户责任的宽免是有限的。[10]在网络世界中,对著作权的限制和控制个人使用之类的“反限制”,形成了著作权法领域一道颇具特色的“风景线”。例如,《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条约》(WCT)第10条规定,缔约各方在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正当利益的特殊情况下,可在其国内立法中对依本条约授予文学和艺术作品作者的权利规定限制或例外。缔约各方在适用《伯尔尼公约》时,应将对该公约所规定权利的任何限制或例外限于某些不与作品的正常利用相抵触、也不无理地损害作者正当利益的特殊情况。关于第10条的议定声明则指出:不问可知,第10条的规定答应缔约各方将其国内法中依《伯尔尼公约》被以为可接受的限制与例外继续适用并适当地延伸到数字环境中。同样,这些规定应被理解为答应缔约方制定对数字网络环境适宜的新的例外与限制。这深刻地反映了著作权世界中利益平衡机制在发挥作用。
  另外,对个人使用限制的增强也与上面讨论的著作权权能的扩展有对应关系。以美国著作权实践中演绎权的产生和发展为例,在19、20世纪通过国会和司法判例扩张著作权,[11]个人自由使用著作权作品重新创作作品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利用受到了以前没有的限制,以前答应再创作的某些类型不再存在了,这些类型的使用成为自由使用的机会也不存在了。[12]在20世纪演绎权的系统扩展,增强了这一趋势并且进一步限制了公道使用的保护范围。假如需要定义公道使用为对他人表达的正当使用,明确著作权保护作品表达的每一个贸易性使用,那么留下来的只是非营利性质的使用才能成为公道使用的场合。现行描述的公道使用,将来将成为不适当的使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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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以以为,在某种意义上,对个人性质的使用限制的增强体现了著作权法中公道使用范围在缩小,也意味着作者受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实质性的扩张。尽管满足思想表达二分和相似性程度因素将提出接近作品的需要,作者受保护的利益扩大到使用其表达的营利性质的使用,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对作品的实质性接近。[14]特别是,在著作权扩张到接近垄断的情况下,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控制能力和范围急剧扩大。如著作权人不仅能控制他人接近作品的时间、价格,而且可以控制作品的规模和公众作品的选择。根据下面讨论的著作权法平衡范式,在例外的情况下,著作权法应该提供限制著作权的正常保护范围的手段。这正是著作权公道使用发挥作用的空间。
  二、著作权扩张的正当性和原因
  (一)技术发展因素
  1.技术发展对著作权扩张的内在影响
  从技术发展方面看,它对著作权扩张具有极大的影响。以下将对这种影响做出分析,并以复制技术为例,讨论复制技术对著作权扩张的独特作用机制。
  技术的发展使受著作权保护的新作品不断产生,如个人计算机的出现使得数据库受到著作权保护。并且,作品的分类也明显地扩大了。同时,技术的发展也使得使用作品的方式增加和作品的传播本钱大大降低。如在网络空间,甚至可以接近零的边际本钱复制和传播数字化作品。这无疑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作品著作权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对传统著作权法隐含的在著作权人的利益和使用者利益之间达成平衡的、具有“对价”特性的立法结构产生了很大影响。如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使作品能够以数字化形式在虚拟的网络空间方便地传输、复制,这就产生了信息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题目,而其背后的深层原因则是著作权人的利益和其数字化作品在网络空间的利用产生了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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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作权法对技术的变化作出反映,这是其在几百年发展中出现的普遍规律。在某种意义上,著作权法的目的也有促进技术革新和技术发展的作用。一般地说,是技术的发展增强了著作权扩张的必要性,著作权的扩张是技术发展给著作权人带来利益损失的法律补救措施和利益补偿机制。“已经被著作权历史证实的一条屡试不爽的规则是,任何扩大著作权人利益范围的立法举措,都是对新的作品使用方式给著作权人带来的实质性利益损失的补偿【2】(P.36)”。在现代技术的冲击下,著作权政策的传统平衡受到了威胁。技术的发展扩大了用户利用作品的方式,大大增加了用户使用作品产生的利益,包括利用作品产生的经济利益。如不对这种新的使用作品的方式加以控制,著作权人的利益在新的技术环境下实现平衡将无法得到保障。技术的发展是著作权扩张的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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