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罪刑法定原则律毕业论文(2)
2017-11-15 01:20
导读:(二)心理强制说 与三权分立思想不同的是,心理强制说从另一个侧面为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所谓心理强制说,简单说就是由法律事先规定
(二)心理强制说
与三权分立思想不同的是,心理强制说从另一个侧面为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所谓心理强制说,简单说就是由法律事先规定刑罚,并通过执行刑罚对犯罪人以及一般公民产生一种威吓的心理强制机制,从而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③心理强制说由费尔巴哈创立,根据费尔巴哈的构想,心理强制实际分为两个阶段,亦即所谓两次任务:第一次任务是以大于犯罪之乐的痛苦,予以明文规定,以强制一般人于着手犯罪之前,打消犯罪意念;第二次任务则是在犯罪之后,以法定刑罚之痛苦,使人们对法律有现实感,以达到一般预防功效。可见,心理强制说与罪刑法定主义的关系,实则建立在公道性的“预示”与“强制”的意义中,即欲以预告刑罚的方式,抑制人们的犯罪意念和行为,按费尔巴哈自己的话讲这是“由于市民实行了权利侵害由国家所加用刑法予以威吓的感性的害恶”。④
生物学的告诉我们,生物体都有“趋利避害”的本能。人作为万物之灵亦莫能外。然而,既然是“趋利避害”,这“趋”与“避”之间,“利”与“害”之间,必有一个明确的标准方可选择。否则,“利”在何方,“害”在何处,都不知道、不确定,那么,“趋”与“避”的选择也无从谈起,事先明文规定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正是社会个体辨析“利”与“害”的标准,是自己选择行为方向的依据。在此,法律事前明文规定的犯罪及其法律后果,就成为一把悬在社会个体头上的一柄利剑,对其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强制,提供一个选择的标准,警醒其趋利避害,以免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可以说,罪刑法定是费尔巴哈心理强制说的必然结论。
大学排名
上述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的着眼点有所不同:三权分立论着眼于立法权与司法权、行政权的分立,为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提供了政治制度的保证。而心理强制说着眼于对一般人的威吓功能,论证罪刑法定原则的实际效用。
(三)我国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依据
西方国家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建立在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的理论基础之上。但三权分立与心理强制说却不能成为我国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由于我国采取的是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不是所谓的三权分立的制度。同时,固然我国的刑法也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但费尔巴哈将所有社会成员作为威吓对象的所谓心理强制学说是不科学的。我国之所以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回根到底是由我国刑法的性质所决定的。⑤随着体制改革的深进发展,逐渐完成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变,我国的社会也正在由政治国家的一元社会向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分立的二元社会转变。从而,刑法的性能也正在从过于夸大社会保护而向人权保障倾斜。是否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是我们判定各种事物利弊得失的根本标准,这是马克思主义
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的刑法也取决于经济基础。故而,通过惩罚阻碍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行为来保护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也是刑法的一个目的,而只有实行罪刑法定原则,定罪量刑都严格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防止出进认罪,才能实现刑法的社会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双重性能,才能为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与法治条件,从而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因此,我以为刑法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类型和内容
罪刑法定原则由产生至今天,已经历了几百年的历史。在这个漫长的岁月中,世界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状况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这种变化必然会反映在立法上,使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不断地完善,以便适应社会生活的需要。因而罪刑法定原则也经历了发展变化的过程,即由尽对的罪刑法定到相对的罪刑法定的转变。⑥
(一)尽对罪刑法定的原则及其内容
尽对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一种不容变通的原则,它要求罪犯和刑罚的法律规定,必须是尽对的、严格确定的。司法机关和有关职员只能被动地机械地执行法律,不可能拥有任何自由裁量的权利。其基本内容是:1、尽对禁止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把刑法条文对犯罪种类、犯罪构成要件的明文规定,作为对案件定罪的唯一根据。若没有法律明文规定的行为,不论其危害性大小,一概不能适用类推和扩大解释以犯罪论处;2、尽对禁止适用习惯法,把成文的刑法典与刑法法规作为刑法的唯一渊源。对于刑法上没有规定的行为,不答应通过适用习惯法来定罪量刑;3、尽对禁止刑法溯及既往,把从旧原则作为解决刑法溯及力的唯一原则。这种原则也叫禁止事后法原则,对于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承担处罚,只能以行为时有效的法律为准,行为后面颁布的新法对此行为没有效力;4、尽对禁止法外施刑和不定期刑,要求刑罚的名称、种类、幅度,都必须由法律加以确定,并且刑期必须是尽对确定的,既不答应在尽对的不定
期刊,也不答应规定相对的不定期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