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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罪刑法定原则律毕业论文(6)

2017-11-15 01:20
导读:总之,罪刑法定主义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法文化观念,了解另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作口号是相当简单的,假如不

总之,罪刑法定主义是来源于西方社会的一种法文化观念,了解另一种文化是非常困难的事,而把另外一种文化的一些东西当作口号是相当简单的,假如不知那些口号所代表的观念的复杂性和它在特殊情况下演化出来的性格,而从它们的历史来源中切断,并随便把外国环境中因特殊背景和题目发展起来的东西当作我们的权威会产生形式主义的谬误。当我们将罪刑法定移植到我国法律体系之中并赋予法典文字的肯定时,还要面临着中国特殊环境中法律文化、法律观念、刑事法律的科学性、特别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解释、司法过程等方面的考验,罪刑法定原则必须认真地面对并经受住这些考验,才能为自己辟出一条道路,携带推崇和膜拜者涉过期盼的海市蜃楼,到达久仰的圣地。而这些考验,都要以我们对罪刑法定原则有一个正确的了解和客观科学的态度为条件,否则,罪刑法定原则非但不能发挥其积极功效,反而会成为我们刑事司法的桎梏,成为法官消极判案的最好借口——而这正是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特别是实务界对罪刑法定的不正确理解。我国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应当熟悉的是,在事实上,刑法的明确性是由立法与解释的明确性共同实现的刑法,本身不可能尽对明确。而解释的明确性就是由法官在具体适用过程来完成的。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固然必须在法律条文中获得确认,但它真实的生命永远是存续于实际的司法运行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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