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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罪刑法定原则律毕业论文

2017-11-15 01:20
导读:法律论文毕业论文,浅论罪刑法定原则律毕业论文怎么写,格式要求,写法技巧,科教论文网展示的这篇论文是很好的参考: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变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变迁
罪刑法定原则⑴的基本含义,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一来自拉丁文中的格言,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但这并不意味着在罗马法中就存在或实行了罪刑法定原则,不过,占有学者考证,在古罗马法中有类似的原则,即为适用刑罚必须根据法律实体。然而当时犯罪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故而严格意义上讲其并不是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的渊源
罪刑法定的历史渊源可追溯到1215年英王约翰签署的大宪章第三十九条,即:“凡是自由民除经贵族依法判决或遵照国内法律规定以外,不得加以扣留、监禁、没收其财产、剥夺其法律保护权或加以放逐、伤害、搜索或逮捕。”这一规定奠定了“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基本思想。
(二)罪刑法定的思想渊源
罪刑法定的思想,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著作中得以更加全面的阐述,由此形成了一种思想潮流,即与封建的罪刑擅断⑵相抗衡。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都有罪刑擅断的特点且不论在君主制国家抑或共和制国家,都同样盛行。作为罪刑擅断的对立物,罪刑法定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成果之一,当时美国家洛克和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他们的著作中多次提到早期的罪刑法定的思想。较为明确地阐述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利亚,贝卡利亚指出:“只有法律才能为犯罪规定刑罚,超越法律限度的刑罚就不再是一种正义的刑罚。因此,任何一个司法官员都不得以热枕或公共福利为借口,增加对犯罪公民的既定刑罚。”①贝卡利亚对封建社会的罪刑擅断进行了猛烈的抨击,表达了对实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无穷向往。当然,他们都没有明确指出罪刑法定原则,正是近代刑法学鼻祖费尔巴哈使罪刑法定主义从思想转化为实定的刑法原则。他在《刑法教科书》⑶中开始明确记载了关于“罪刑法定原则”这一确切的法律术语,而费尔巴哈“哪里没有法律,哪里就没有公民的处罚”一语中是使罪刑法定原则的精神实质昭然揭示。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三)罪刑法定立法渊源
罪刑法定从学说到法律的转变,最先见于1774年美国费城权利宣言,之后又被规定于美国联邦实法中,即“任何人,不依据法律规定的正当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在英美法中,是在程序中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而在大陆国家法律中罪刑法定原则是被作为实体法原则规定下来的。大陆法国家中最先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的是法国,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法律只应规定确实需要和显然不可少的刑罚,而且除非根据在犯罪前已制定和公布的且系依法施行的法律以外,不得处罚任何人。”在《人权宣言》这一的指导下,1810年法国刑法典第四条首次以刑事立法的形式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由于这一原则符合社会***与法治的趋势,至今已成为不同社会制度的世界各国刑法中最普通、最重要的一项原则。
二、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的提出,不仅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还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其历来被以为是三权分立思想与心理强制说。
(一)三权分立思想
三权分立是一种分权学说,是近代西方最重要的政治理论之一,三权分立的提出,可以追溯到英国哲学家洛克,为了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权力,防止封建贵族实行独裁统治,洛克提出了分权原则,他主张把国家的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对外权。法国著名启蒙家孟德斯鸠在洛克制衡论的下,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分权学说,孟德斯鸠把政权分为立法权、司法权和行政权,以为这三权力应当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来行使,并且互相制约,又互相保持平衡。孟德斯鸠指出“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由于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民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假如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假如司法权同立法权合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由于法官就是立法者。假如司法权同行政权合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气力。”②正是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理论为罪刑法定主义奠定了政治制度基础。由于罪刑法定是以三权分立为条件的,在实行独裁的社会,君主大权独揽集立法、司法与行政主权于一身,实行的是罪刑擅断。而根据三权分立学说立法机关应该依据宪法规定独立地完成立法任务;司法机关依据刑事法律的明文规定独立地执行审判和行刑的任务以及执行属于法律解释权内的法律解释任务,其他行政机关不能干涉立法与司法的活动。由此可见,只有在立法与司法分立的条件下,为了防止审判的擅断就有必要把罪与刑明文规定下来,从而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因此,罪刑法定原则对于防止立法权与司法权的滥用,保障公民的正当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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