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隐蔽作证”制度的建构律毕业论文(6)
2017-11-16 01:24
导读:(二)加强证人作伪证的追究力度 “隐蔽作证”制度中为了保证证人的隐蔽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其面容和声音在法庭上不会完全暴露在被告人眼前,
(二)加强证人作伪证的追究力度
“隐蔽作证”制度中为了保证证人的隐蔽性,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其面容和声音在法庭上不会完全暴露在被告人眼前,在增强其作证信心,减轻心理负担的同时,也可能会产生伪证。“隐蔽作证”在夸大保障证人安全的同时,不能因此而降低对证据能力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防止证人作伪证,一方面要重视庭审质证,加强对证人证言真伪的审查;另一方面,就是要建立伪证追究机制。首先,明确证人在“隐蔽作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证人申请身份保密,必须确保其证言的真实性,并签订
保证书。其次,加大对证人作伪证的惩罚力度,以此来警示和督促证人在“隐蔽作证”中向法庭提供真实证言。
(三)改革法庭对证人的调查程序
“隐蔽作证”要求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对证人的身份进行保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题目的解释》第142条规定:“证人到庭后,审判职员应当先核实证人的身份、与当事人及本案的关系……证人作证前,应当在如实作证的保证书上签名。”该规定与“隐蔽作证”的要求完全相反,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规定进行改革,对证人的身份和住址信息采取保护措施。法庭对于“隐蔽作证”的证人,可以事先核实其身份,而不是当庭对其身份进行调查,或以相应代号表示。在保证书上的签名也可以用手印等方式替换,避免暴露真实姓名。
(四)建立证人身份暴露后的补救机制
实施“隐蔽作证”的证人通常都是一些特殊案件的证人,或在案件中承担特殊角色的证人。证人身份的暴露可能会给他带来极大的安全风险,也可能给他的生活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建立证人身份暴露后的救济机制是很有必要的。例如在美国,特殊情况下,为保护证人的安全采取变更证人身份、短期迁居或长期迁居等措施。对“隐蔽作证”后而暴露身份的证人,国家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可以鉴戒国外的做法,帮助证人改变身份,迁居外地等,以树立起国家的责任感,也使证人增加对国家的信任度,鼓励证人勇敢的出庭作证,解除其后顾之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