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企业破产法(试行)》的逐条评析(二)律毕业(5)
2017-11-18 03:23
导读:第十六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
第十六条: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以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第3款改为:“债权人、债务人以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七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理由是: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假如损害清偿务人的正当权益,立法上就没有理由不赋予其提出异议权或请求救济权。有的国家的破产法,例如苏格兰破产法甚至规定,债务人可以对法院的异议处理提出上诉。这样规定,不仅符合当事人双方诉讼地位同等原则,而且对预防债务人的偏颇行为、不当行为乃至违法行为,都大有裨益。
第四章 和解与整顿
第十七条: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3个月内,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分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2年。
应改为:“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一个月内,债务人可申请整顿,整顿的期限不超过一年。”
理由是: (1)企业整顿不必仅限于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在债务人申请破产时,债务人也可申请整顿,由于情况是不断发生变化的; (2)整顿申请的期限若为“三个月”,显得过长了,没有必要,应缩短为“一个月”; (3)申请整顿的主体仅为债务人自身,而不是“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的上级主管部分”;(4)整顿期限不宜过长,而且应同(企业法)同一起来,故改“不超过两年”为“不超过一年”。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第十八条: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
和解协议应当规定企业清偿债务的期限。
第1款应改为:“整顿申请提出后,企业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和企业整顿说明书。”
理由是:企业不仅应向债权人会议提出和解协议草案,而且应提出企业整顿说明书。由于和解并不一定意味着整顿,企业还应继续提出表明整顿意思和整顿计划的说明书。不仅如此,债权人会议是否通过和解协议草案,重要的依据就是整顿说明书。
第十九条:企业和债权人会议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由人民法院发布公告,中止破产程序。和解协议自公告之日起具有效力。
本条可保存。但应增加规定和解监视人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的整顿由其上级主管部分负责主持。
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
第1款应改为:“企业的整顿由关系人会议负责主持,人会议由债权人代表、清算组代表成员、股东代表、律师,师、审计师和审判职员等组成。”
理由是:(1)企业整顿是破产程序组成部分,不宜由非法律关系主体的企业上级主管部分主持进行;(2)企业整顿需要对其进程予以密切关注和监视,既涉及进展和财务状况,又涉及法律事务,因而应指定或聘请适当的师、审计师、律师等专业职员参加;(4)假如成立了清算组,清算组成员中也应选出若干代表参加,以负责破产财产的治理工作;(5)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在关系人会议无疑仍居重要地位,应充分发挥其指挥作用和主持作用;(6)英、美等外国破产法在企业重整或整理的规定中,也有关系人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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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款应改为:“企业整顿方案应当经过关系人会议讨论通过。企业整顿的情况应当向股东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听取意见。” .
理由是:(1)企业整顿方案不同于企业整顿说明书,不宜仅由债权人会议决定;(2)企业整顿方案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股东等职员的利益,不宜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