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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准许撤回上诉、抗诉裁定的类型与效力之我(5)

2017-11-21 02:59
导读:可见,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的裁定对于第一审判决的约束力,不仅仅在于终结第二审程序,更重要的是确定第一审判决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赋予

  可见,准许撤回上诉、抗诉的裁定对于第一审判决的约束力,不仅仅在于终结第二审程序,更重要的是确定第一审判决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从法律上赋予第一审判决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效力。在任何情况下审阅该一审判决的效力来源,都不能视为上诉或者抗诉的撤回,而只能是二审法院准予撤回上诉、抗诉的裁定。换言之,一审判决的法律效力源于二审裁定的确定。既如此,原一审法院发现本院的原一审判决确有依法应当改判的错误时,唯有***按照再审程序进行抗诉,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再审予以纠正。原一审法院不得在不经原二审法院许可的情形下,自行撤销其生效判决而再审改判。倘自行改判,则侵害了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二审裁定的羁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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