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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3)

2017-11-21 03:40
导读:在正当法律程序国际化的今天(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1950年《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66年

  在正当法律程序国际化的今天(注: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1950年《欧洲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公约》、1966年《美洲人权公约》均对正当法律程序及其相关题目作了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首先应引进这一理念,并逐步内化为我国诉讼文化乃到法律文化的一部分。在这一理念下,在审前程序中树立控辩同等的抗辩观就成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基本思路。为此,一方面要在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另一方面,要进步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真正赋予其当事人的权利,形成审前程序中控辩同等机制。  2、转变诉讼观念,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
  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的错误思想倾向。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加强了人权保障的立法,但基本上还是建立在正确惩罚犯罪的基础之上的。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保护人民只不过是正确惩罚犯罪的另一种提法,由于惩罚犯罪能够做到正确无误本身就意味着不枉不纵,无罪的人会因国家正确惩罚犯罪享受其反射性的利益(注:陈瑞华著:《刑事诉讼的前沿题目》,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页。)。在审前程序中,“惩罚犯罪”的目的体现得更为明显,表现之一就是为揭露犯罪,证实犯罪而赋予了侦查机关几乎不受限制的权力。如在侦查手段上,我国的侦查机关可以自主决定适用包括电子监控、秘密搜查等在内的强制性侦查措施调查犯罪,侦查时间和地点的选择不受限制。相反,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受到严格抑制,不仅人身自由经常处于被羁押状态,而且还要配合侦查职员的工作,对于其提出的题目,还要“如实回答”,等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的权利当然应当予以保障,但我们所说的人权保障更多的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特殊诉讼地位决定了他们的权利最轻易被忽视,也最轻易被侵犯。在审前程序中,这种侵害被追诉人正当权益的情况尤为突出。由于***把握着直接侵害公民权利的公共权力,并且这种侵害往往冠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名义而披上正义的外衣,从而为揭露和纠正这种侵害带来难度。为了减少这种侵害,除了为防止侦查权力滥用而提供制度上的保障、增加权力滥用的本钱外,更重要的是要转变诉讼观念,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确立以“权利”制约“权力”机制。
  转变诉讼观念,首先就是要转变犯罪嫌疑人是犯罪人的观念。犯罪嫌疑人不即是是犯罪人,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确当然结论。其次,要熟悉到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目的在于对所有公民的法律保护。由于任何人(不管他是否有犯罪行为)都有可能被怀疑犯了罪,从而成为犯罪嫌疑人。第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正式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进宪法,这为加强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提供了宪法依据。以此为契机,诸如被告知指控罪名的权利、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与指控人和证人当面对质的权利、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在被证实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的权利等等,均应纳进审前程序的改革视野。
  3、进步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扩大律师参与范围。
  刑事诉讼在形式上通常表现为作为个人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代表国家的公安机关与人民***的对抗。在这种对抗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疑处于弱者的地位。为维护诉讼结构的平衡,保持最基本的程序公正,进步犯罪嫌疑人的防御能力无疑成为审前程序改革的又一重点。 (科教作文网http://zw.nseAc.com)
  从理论上来讲,犯罪嫌疑人最有条件防御对他提出的指控,由于自从被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之日起,他就享有法律上所赋予的一切诉讼权利,这是包括律师在内的其他人所无法相比的。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一是在我国审前程序中,犯罪嫌疑人往往被采取强制措施,羁押成为常态,从而难以获取作为防御武器的证据。二是犯罪嫌疑人缺乏自我防御的勇气和信心。对犯罪嫌疑人来说,***局的气氛以及心目中对***暴力的恐惧心理决定了犯罪嫌疑人或多或少地会产生放弃自我防御的倾向。三是“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放弃防御。由于在实践中,对侦查职员的提问不如实回答,或者被以为是不如实回答,就要按“抗拒”进行“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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