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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5)

2017-11-21 03:40
导读:(三)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之兑现: 在我国审前程序中,侦查机关的活动空间较大,加上***权力天生所具有的无需外力便能自行膨胀的特性,使得侦查权

    (三)权利保障与权力制衡之兑现:
  在我国审前程序中,侦查机关的活动空间较大,加上***权力天生所具有的无需外力便能自行膨胀的特性,使得侦查权很轻易被滥用。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超期羁押现象之所以大量存在,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侦查权缺乏有效的司法控制,在侦查机关滥用权力时不能得到及时的制止。
  从侦查权的运作来看,侦查权具有主动性和单方性的特点。这种特点决定了侦查权的运用往往会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造成限制和不便,为将损失降低到最小限度,公道地做法是在侦查权对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产生限制以前,对其正当性和正当性进行审查。考虑到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因素,由中立的法官行使这一审查权是最合适的。因此,实行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原则和令状制度对于预防侦查权滥用是实施其他措施无法替换的。
  但不管制度如何完备,滥用权力的现象仍然是可能存在的。为解决这一题目,笔者建议建立审前程序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强对侦查行为的司法控制。即在构建事前预防机制的同时,设立事后补救措施,亦即针对违法侦查行为设置程序性裁判机制和制裁机制:凡以为侦查机关侵犯自己正当权益或者侦查行为不正当、不适当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法官进行审查。经审查确定申请理由成立的,除解除违法侦查措施、排除相关证据外,还应当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四、结论:通过权利(权力)制约权力
  我国的刑事审前程序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单靠某一项或者几项措施是解决不了题目的。与审判方式改革不同,刑事审前程序的改革关涉到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以及他们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相互关系的重新定位题目,从而比审判方式改革的难度更大。从正当程序和保障人权的理念出发,笔者以为,我国刑事审前程序改革的目标是实现审前程序的诉讼化,其具体途径:一是通过权利制约权力,即改善犯罪嫌疑人的诉讼地位,赋予其足以对抗追诉机关的诉讼权利(包括一些诉讼特权),以增强其防御气力;二是通过权力制约权力,即通过法院参与审前程序,形成司法权对侦查权的有效控制,防止侦查权被滥用。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权力制衡只能由法院来完成,而不是检察机关,由于检察机关与侦查机关具有共同的诉讼目的、诉讼功能和诉讼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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