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民事主体资格探究律毕业论文(4)
2017-11-29 01:09
导读:也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尽管合伙不是法律完整意义上的‘人’,但不能否认它是不完全意义的法律上的‘人’,也不能否认其为有别于合伙个人的独立法律
也有学者正确地指出,“…尽管合伙不是法律完整意义上的‘人’,但不能否认它是不完全意义的法律上的‘人’,也不能否认其为有别于合伙个人的独立法律地位。现实主体与法律主体存在着不对应性,现实主体应法律化。而不应以既定的法律主体条件、范围限制现实主体的存在。实际上,由于法律规制现实的目的性以及对法律主体本质熟悉的深化及不完全人格概念的确定,为某些非为一般法认可的主体提供了其在特别法及法理上存在的空间”⑩。只有正确理解法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才能正确理解合伙财产和责任的特殊性对合伙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意义。
(三)合伙在一定的业务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而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并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及其《意见》第40条的规定,合伙是民事诉讼主体,享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否认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将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矛盾。
注:①苏号朋,《论合伙企业财产的法律性质》[J]法学,1997.12。②李明发,《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若干规定评述》[J]中外法学,1998.1。③④⑧佟柔,《民法》[M]法律出版社。146.148.149.63.137。⑤刘心稳,《中国民法学述评》[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86。⑥施建辉,《合同为独立民事主体之我见》[J]法学,1997.7,作者以为法人之间的合伙,是以“联营”形式规定的。⑦谢尊基,《适用〈合伙企业法〉若干题目探究》[J]与法律,1997.5。⑨贾桂茹等,《市场交易的第三主体———非法人团体研究》[M]贵州人民出版社1995.85。⑩冯文生,《财产组织模式的法律演化;从共有到公司》[J]人大复印报刊资料《
民商法学》199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