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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法制与民族关系律毕业论文(8)

2017-11-29 02:24
导读:第三,从横的方面讲,规定民族题目的法律、法规遍布各个法律部分,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等。在内容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按其调整

第三,从横的方面讲,规定民族题目的法律、法规遍布各个法律部分,宪法、民法、刑法、经济法等等。在内容上则涉及到社会生活的很多方面。按其调整的对象,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1)、关于保障民族同等团结的法规。这类法规首先源于宪法的规定,我国宪法总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事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同一的多民族国家。同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已经确立,并将继续加强。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宪法其他的条文里,以及依据宪法的这些规定,其他的的相关法律也就维护民族同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商标法》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带有民族歧视”的文字和图形;《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刑法》也就那些严重妨碍和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等等。(2)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宪法的第三章第六节是专门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规定。除此以外还有《民族区域自治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题目的通知》等关于民族区域自治的专门法规。(3)、关于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的法规。这类法规很多,其内容涉及到基本建设、财政体制、贸易贸易、农业经济等等。如《草原法》规定,“国家建设在民族自治地方征用或者使用草原,应当照顾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作出有利于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建设的安排。”等等。在帮助少数民族发展经济、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方面,还有一些专门的、具有规范性的文件等。(4)、关于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的法规。如《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进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一类的单行行政法规和部分规章也比较多。在发展少数民族文化事业方面也有众多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文化的发展;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和文字的自由;《著作权法》规定,“将已经发表的汉字文学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等。(5)、关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国务院发布的《关于殡葬治理的暂行规定》规定,“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实行土葬的,应在制定地点埋葬。对自愿实行丧葬改革的,他人不得干涉。”《监狱法》规定,“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给予照顾”,等等。(6)、其它法规。如《城市民族工作条例》、《民族乡行政工作条例》等等。

(转载自http://zw.NSEAC.com科教作文网)


建国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果,随着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民族法制的建设也在不断发展,一些新的民族法规正在酝酿之中,民族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必将在我国民族关系的调整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我国当前民族法制建设的不足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也积累了丰富而宝贵的经验,已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族法规体系,但从总体上看,这一法律体系尚属初创,很多地方都还不够完备,相对于民族关系的发展,相对于民族工作的实际需要而言,还有很多不足,还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概括起来,这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族法学相对滞后。法学科是伴随法现象成长起来的,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其主要研究关于法现象的各种学术,以及法现象的产生、发展、变化。但是,法学科不是法现象的简单的直观的描述,而是对法现象的的抽象;不是只被动地反映法现象,而是可对法律规范的制定、实施、发生作用提供指导。民族法学作为一个专门的法学科,是20世纪80年代在我国首先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是以民族法规为研究对象的学科。民族法学科与民族法规两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可以说没有民族法规不可能有民族法学科,而没有民族法学科的理论指导,也不可能建立起适应社会要求的民族法规体系。但是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相对于民族法规建设的需要而言还很薄弱,还没有形成具有独立学科特色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基本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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