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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族法制与民族关系律毕业论文(9)

2017-11-29 02:24
导读:二是民族法制建设的监视机制不完善。在法制建设中,法律监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民族法制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民族法制的特征决定的。由于

二是民族法制建设的监视机制不完善。在法制建设中,法律监视是一个重要的环节,在民族法制建设中显得尤为重要,这是由民族法制的特征决定的。由于民族法涉及社会关系的学多方面,在表现形式上,有时为专门的单行法规,有时是以专门条文的形式渗透在其他的法规之中,有些民族法如民族区域自治法没有相关处罚的规定。从执法的角度讲,民族法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执法机关(这和其他法规有很大的不同),而是由相应的国家机关根据自己的职责所涉及的范围分别负责执行。基于这些情况,民族法的良好实施离不开强有力的法律监视,否则就有可能成为无人负责的“公用地带”。我国民族法制监视机制仍然处于一种空缺或虚弱状态,监视体系不完善,没有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监视”、“行政监视”、“社会监视”三者综合作用,往往单纯以“行政监视”为唯一的监视手段。监视的力度也不强,威慑力不高。
三是民族立法的步伐相对缓慢,对已有的法规修改或修订工作也很滞后。有法可依是整个法制建设的第一环节,民族法制建设也不例外。我国民族立法相对来说还很落后,一方面一些迫切需要出台的法规还没有制定出来,如全国性的保障散居少数民族同等权益的法律到现在还没有出台,而近几年发生的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大都在非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五个自治区的自治条例起草了十几年,但至今没有一个进进法定的批准程序;有关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民族法律制定远远不够,……另一方面对现有的法律规范进行修改和补充的工作也不及时,法律具有稳定性是其特征之一,但也必须随着社会发展和客观情况改变进行适当的修改和补充。如我国宪法已修正数次,而依据82宪法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法却一直没有进行修改等等。 内容来自www.nseac.com
四是民族法制的宣传教育不够,不能适应建设团结、互助、友爱新型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这个总体目标的要求。促进民族关系的健康发展和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不仅仅是少数民族的目标和愿看,也不仅仅是民族自治地方的工作,而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目标和愿看,是全国各级国家机关的工作内容之一。良好的民族关系和各民族的共同进步不仅仅对少数民族有益,对全国各族人民包括汉族、对整个中华民族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是目前对民族法制的重视和宣传普及往往局限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局限于对少数民族的宣传和教育。民族法律法规成了少数民族的法律法规。这种状况已经不能适应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
四、建设和完善我国民族法制的思路
我国民族法制建设经过几代人尤其是改革开放这二十来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还有很多方面不完备,必须加以完善,使其健全起来,以适应新时期发展民族关系的需要,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而当前民族法制建设的重点(或主要内容)就是要针对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暴露出来的不足和缺陷加以改进和完善。
首先要加强民族立法工作,包括对已有的民族法规进行及时的修改和补充,做到有法可依。这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加快立法进程,中心立法和地方立法并举,成熟一个制定一个,有的法规地方可以先搞,然后再形玉成国性的法律。目前重点应该放在制定迫切需要的全国性的《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和五大自治区的自治条例以及适应促进民族地区建立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经济法律法规;一是对已不能很好适用于新时期的已有法律法规进行及时修改和补充,当前最迫切的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修改和完善。
其次是要建立和完善民族法制监视机制。有有效的监视机制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这就要求充分发挥各种监视手段的效用,包括“权力机关的监视”、“行政监视”和“人民群众监视”以及“***监视”等。这样才可以充分保证法律被切实遵守、违法行为得到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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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是要重视和发展民族法学的研究。法学与法现象是相互作用的,民族法学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建设和实践形成的经验总结,是对我国民族法制发展规律的科学抽象。完善的、相对成熟的科学的民族法学可以有效推动和指导我国的民族立法、遵法和司法以及民族法教育与普及等。当前重点就是要完善民族法学基础理论、研究的更新和扩展、现实的民族关系中的法律题目和具有实践价值的对策的选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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