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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律毕业论文(2)

2017-11-30 05:13
导读:时至本日,合同法的利益保护范围显然与以前有所不同,它时常超出了法典的保护范围。如德国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和各国合同法上的情势


  时至本日,合同法的利益保护范围显然与以前有所不同,它时常超出了法典的保护范围。如德国审判实践中出现了积极侵害债权制度和各国合同法上的情势变更制度。尤其明显的是英美法国家通过案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痛苦授予损害赔偿,并且例外地明确了可以在合同法中判处精神损害的案件类型。再如各国契约法对定式合同、法定义务特别是附随义务的提出、默示条款的广泛运用、附保护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期待利益和信赖利益的合同法保护等。而在合同法的这一扩张当中,当然不应排除精神损害的适用。

  (二)从诚信契约谈合同法的扩张依据

  在罗马法中,有严正契约和诚信契约的划分。其中,严正契约的债务人只需严格依照契约的规定履行义务,凡契约未规定的事项,债务人不需履行。对契约的解释,只能以契约所载的文字含义为准。而与此相对的,诚信契约则承认契约在调整契约关系时人们预见性的不足。诚信契约的债务人不仅要承担契约规定的义务,而且要承担老实、善意的补充义务。

  诚信契约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暗示:在合同法中引进新的机制固然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合同和合同法概念的稳定性,但把某些边界模糊的权利排除在合同权利(或可以约定的权利)之外是不公道的。

  事实上,合同法的保护范围之所以得以迅速扩张,决定于社会发展过程中信用制度的发展及交易安全的要求。在法理上,它主要是通过老实信用原则的广泛运用加以实现的。

  从老实信用原则的发展来看,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整个社会交往的有序化的要求也渐次进步,但是法律面对极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难以逐一加以规定,而必须借助道德的气力予以调整。而在法律层面上,附于其强制性的效力,就是老实信用原则。因此,随着老实信用原则扩张的同时,合同责任也随之扩张。而老实信用原则本质要求并不分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的区别性保护,因此即使在没有法律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合同责任中对精神权利的保护也是题中之意,这样才能终极实现具体的社会正义。罗马法中严正契约和诚信契约的划分也从另一角度表明,合同责任从来都不是完全财产责任的特质。当然,社会经济的发展及老实信用原则适用范围的逐步扩大是主线。 (科教范文网http://fw.nseac.com)

  (三)精神损害赔偿的演进

  在古代法律中,并没有意义上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作为近代民法典的标志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确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其在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之责。”该法条对“损害”没有明确范围,通说以为指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这一规定的贡献是体现了人格在法律上的独立,更为重要的意义在于人身权在技术上的物化。这样,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害一样,为在审判活动中也可采用技术手段进行公道量化打下了法律基础[5]。

  相对于法国民法典来说,稍后的德国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确立了较为完备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充分体现了人格商品化的思想。德国法学家基尔克以为固然金钱的确无法弥补受侵害的精神利益,但是,它可使受害人在其他方面得到精神上的享受。因此,金钱赔偿在这种情况下,是民法典唯一可以采用的给受害人以满足的[6]。德国科隆大学私法史所所长海恩茨休布纳指出“一个人的名誉受到广播或新闻报导的严重破坏时,能够要求对他的非财产性的损害给予赔偿。本来我国的法律是基本上不许可这种赔偿的。……可是法院在严重侵犯人格权的案件中,也都判令赔偿损害。”这句话道出了对人格商品化的肯定,也道出了精神损害赔偿从否定到肯定的过程。

  近年来,社会经济的发展状况、人本身的觉醒程度已非上个世纪初可比,于是随着交易的复杂和日常化,新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观点出现了。不过这种新的观点不是从人格商品化出发,而是从合同法所保护的财产利益出发。德国学说和判例以为,合同法上以支付金钱方式购得的利益,依交易观念,此种利益即具有财产价值,从而造成的损害,应属财产上的损害,被害人得请求金钱赔偿,以恢复原状。也就是说,采取了扩张财产赔偿的概念,创设非财产损害的贸易化,实现非财产损害的财产化。而英美法系则通过判例确定了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在JAVISV.SWAN'STOURS?1973?案件中主审法官以为:“……适当的案件中,在合同法上可以对当事人精神上遭受的痛苦授予损害赔偿。这方面的一个例子就是度假合同,或者提供休闲娱乐和享受合同。假如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违反了合同,那么,由于违反合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失看、痛苦、烦恼和挫折的,可以授予精神赔偿。……补偿他应当得到但却没有得到的休闲和快乐。”[7]休闲和快乐本来属于心理上的感受,其后果是精神损害,而本案却以合同法授予当事人精神损害赔偿,不能不说是对传统合同法上财产责任的扩张,与德国法上非财产损害的财产化具有同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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