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与精神损害赔偿研究律毕业论文(5)
2017-11-30 05:13
导读:另外,典型案件还有艾某寄存骨灰丢失案[12];影响刘某运动生涯案[13]等,鉴于篇幅所限不再逐一列举。同时,近年来在 承揽合同 中(因承揽人过失
另外,典型案件还有艾某寄存骨灰丢失案[12];影响刘某运动生涯案[13]等,鉴于篇幅所限不再逐一列举。同时,近年来在
承揽合同中(因承揽人过失,丢失了定作人提供的材料而引起定作人精神损害)、美容服务合同中(因提供服务方过错反而毁坏容貌而导致精神损害)、合同(旅游景点的减少)等案件中,均有依合同判处精神损害的案例。
从以上案例来看,一方面,受害人失往做婴儿父母的权利,死者骨灰、照片遗失?美容不成反毁容?旅游景点的减少等,受害人精神遭受巨大痛苦;另一方面,致害人存在违约行为,而且精神痛苦系因违约行为引起。通过司法实践考察,笔者以为:一是违约责任中并不是仅导致财产损害,可以产生精神损害;二是司法实践中并不回避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题目。当然,我们也能够看到,由于立法的滞后性,对违约导致精神损害的题目并无同一的熟悉和标准,实践中通过对现有的法条扩张解释,也导致违约责任与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不同处理方式,但是法官对法条的扩张解释是应得到充分肯定的。正如英国法官丹宁说:“作为一个法官应当问问自己,立法者当初碰巧发现了法律质地上的褶皱,他们如何把它清除的?你是不是应该像立法者做的那样往做。”法官适用法律的过程,实际也是一个解释法律的过程,是更好地体现立法意志的过程,从这个角度来看,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就现行的法条也存在内在的默契。
由上,笔者以为,现阶段对违约之诉中精神损害一概不予赔偿的基石已动摇,甚至坍塌,在一定情形下予以赔偿的作法将自然浮出水面。
五、现阶段,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依据、原则及相关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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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及合同类型
1?,违约保护精神损害的法律依据
对违约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依据,笔者以为可在我国现有的立法基础上,通过法律解释来达成。《民法通则》第111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两条规定中所言的“损失”均未限定于物质损失,因而可解释为包括精神损失。
2?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类型
经本文分析,违约而可诉请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可以回纳为以下类型:医疗服务合同、为婚礼提供服务的合同、培训合同、旅游服务合同、导致人身伤害合同以及处理尸体、骨灰等无法替换的其他遗物为的合同等。
除上述的案型以外,实践中还会出现很多其他类型的合同,但总的来说仅适用于具有特殊意义为合同目的的案件,属消费合同或民事合同范畴,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提供游乐、休闲、心理安慰、医疗服务、饮食服务等,以及其他有关由于违约造成肉体伤害所带来的严重的精神痛苦的案件,当然,纯商事合同应排除在外。这需要司法实践经验,不断做出类型化的努力。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
1?抚慰、补偿原则
这一原则是由违约损害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性质所决定的。首先,对精神损害以金钱赔偿的目的,是受害人感情上的痛苦通过违约人的经济赔偿得到减轻或消除,对受害人起到抚慰作用。其次,从违约责任的性质来看,是以补偿性为主的,受害人只能获得与其精神损害相应的赔偿,而不应有所超越。第三精神损害赔偿数额不是独立适用的责任形式,而是附加并用方式,是违约行为的后果,确定的赔偿数额要适当。因此,在违约损害赔偿的案件上,应以抚慰、补偿为主,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制裁功能不应有更多的考虑,否则会影响合同法体系的基本构架。